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30 16:25:02浏览115次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由公证处办理的继承公证事务,其中继承人包括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死者生前居住在国外,或者部分或全部继承遗产在国外。
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继承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涉及情况复杂,难以取得证明; 第二,适用的法律更加复杂。 第三,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涉外继承的处理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本着适用方便的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 第四,涉外继承公证由经司法部批准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领事认证程序通常是涉外继承公证员被派往国外使用所必需的。
1、涉外继承公证管辖权。涉外继承的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者遗产所在地或者遗产所在地的涉外公证处管辖。涉及房地产的继承公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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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本公证书时,当事人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证书的用途、使用地点、要求的译文及复印件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证明。(二)死者和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外国提供的死亡证明应该经过公证和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继承人的证明。3.涉外继承公证审查的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并参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审查下列内容: (一)被继承人的情况。 (2)继承的范围和数量,以及是否有任何人放弃其继承权等 (5)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经公证处审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和能力,继承的意思是真实的,遗产是真实的,继承关系是合法的,应当区别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外国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两类:
首先,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相关的涉外继承手续,也送到一些国家使用。
第二,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送往国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如亲属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
网上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您在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限制问题。一些国家对继承的时效很短,而另一些国家的认证期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期限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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