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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撤销后,其他遗嘱的效力如何区分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1 15:55:01浏览112次

撤销公证遗嘱后如何区分其他遗嘱的效力

情况

李某生前立过两份遗嘱,一份是书面的,一份是公证的。由于书面遗嘱先于公证遗嘱,两种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

李死前主动去公证处撤销了公证遗嘱,但后来没有再立其他遗嘱。

差异

关于李某的继承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原因是:经公证的遗嘱被撤销后,自拟遗嘱的效力无法恢复,而张后来又没有立遗嘱,所以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办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自己写的遗嘱来处理。原因是:公证遗嘱撤销后,自拟遗嘱的效力将自行恢复。这时,自写遗嘱是法律规定的“最后遗嘱”。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证遗嘱撤销后自拟遗嘱的效力。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遗嘱变更和撤销的实施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成立后,遗嘱人可以单方变更或者撤销遗嘱,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遗嘱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者撤销。例如,对于自写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遗嘱人可以在后一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中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明确撤销前一份遗嘱。但是,法律对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相对严格。《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经公证的遗嘱不得以手写、代写、记录或口头方式撤销或变更。”变更和撤销经公证的遗嘱最合适的方式是也采取遗嘱公证的形式。立遗嘱人将立一份新遗嘱,以表明原遗嘱已被更改或无效。应当指出,单方面法律行为具有强烈的世界性。单方面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人有很强的约束力。

遗嘱变更时,数份遗嘱有效,但效力最高的遗嘱应根据法律确定的规则选择。遗嘱被撤销时,被撤销的遗嘱自撤销生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对遗嘱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公证遗嘱成立和撤销后的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的内容只与公证遗嘱之前和之后的自写遗嘱的内容相冲突。换句话说,经公证的遗嘱并没有清楚地表明自写遗嘱的撤销。经公证的遗嘱成立后,由其书写的遗嘱的效力始终存在。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以下简称《意见》)第42条的规定,“如有多份形式不同、内容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此时,自拟遗嘱的效力低于公证遗嘱的效力。经公证的遗嘱不被撤销的,遗产按照遗嘱分配。相反,“内容冲突的公证遗嘱取消自拟遗嘱,自拟遗嘱的效力在公证遗嘱生效时终止”的观点是对单方法律行为效力变更和撤销的误读。李某只是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改变了之前的自拟遗嘱。

在没有明确的撤销迹象的情况下,不能推定经公证的遗嘱自动撤销了自写遗嘱。

李某撤销公证遗嘱后,公证遗嘱的效力自始无效。根据《意见》)第42条,如果没有公证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我书写的遗嘱自然成为其唯一幸存的遗嘱,即“最后立下的遗嘱”。随着公证遗嘱的撤销,自拟遗嘱的效力自然会“恢复”。然而,这种“恢复”不是从无效到有效的变化,而是从低效到高效的变化。

3.李某意图撤销经公证的遗嘱

李某在公证遗嘱中表达的意思与之前的自写遗嘱相矛盾,表明自写遗嘱中的遗产安排发生了变化。后来,李主动撤销了公证遗嘱,证明他否认上述变更。然而,这种否定不一定是对自我书写的意志内容的再确认。要探究李某的真实意图,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考虑。李某撤销经公证的遗嘱后,未立新遗嘱,也未对原自写遗嘱的内容作任何变更。在我看来,这从反面证明了李某想要将遗产安排“还原”到自拟遗嘱中的状态,这是一种“否定”。从李某立遗嘱的能力来看,如果李某有第三种遗产分配方案,立新遗嘱的可能性大于不立新遗嘱的可能性。李某没有立新遗嘱来改变自己写的遗嘱。根据对方的解释,李某不应有第三种遗产分配方案,从而间接证明了李某对自拟遗嘱内容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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