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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实施细则是什么?内蒙古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来源:年假作者:粟棠华 时间:2021-09-28 17:04:01浏览153次

(1)休假原则:各部门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每年年初对员工休假进行统筹规划。

1.员工安排或临时调整的休假计划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2.部门安排集体休假的,应当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职工享受产假、护理假、婚丧假、护理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3)年假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每周周末、法定节假日和工厂节假日。

(4)待岗或季节性停工时间超过本人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如果我已经请了假,在接下来的一年里我将不再享受它。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事假累计超过20天;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2个月以上;

3.工作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3个月以上;

4.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

(六)已享受年休假,当年休病假或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将在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7)员工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天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以本年度结束)。

(9)年假可在一年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原则上第二次),从一天开始;不允许以小时(半天)为单位请假或休假,也不允许跨年度分期请假。

(9)公司要求各部门统筹安排下属员工享受年休假。如果公司安排员工休假,员工不愿意休息,则自动放弃,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10)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3倍),于次年1月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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