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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哺乳期要求离婚。

来源:哺乳期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9 08:00:04浏览115次

妻子在哺乳期要求离婚,孩子不是她丈夫的。

中国第《婚姻法》号法律第34条规定:“男性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妇女要求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的离婚请求,情况就不一样了。”**近,广宁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一名妇女在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那么,当孩子还在哺乳时,为什么女人要求离婚呢?

婚姻登记不到两年,孩子出生不到两个月,但妻子去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于某(女)和被告(男)均来自横山镇。2009年,他们都在东莞的一家玩具厂工作。经过近3年的沟通,他们很快确认了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一名男子因不明原因流产,6个月后再次怀孕,2013年底离家出走,无处可去,2014年1月在另一个地方生下一名男婴,再也没有回家。同年3月,于以丈夫不信任她、与她相处不好、感情破裂为由,向广宁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丈夫尽了**大努力挽救婚姻,主持人主动和解,但妻子惊讶地发现孩子不是她丈夫的。

收到妻子的离婚申请后,被告陈某感到不可理解。他认为两人是同事,相识多年,婚前基础良好,婚后关系密切。这个女人说不信任、不关心和许多纠纷的事实并不存在,所以他强烈反对离婚。还说,只要妻子儿女回到他身边,他就不会再计较于以前的错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持法官也积极进行了多次调解,希望能化解双方矛盾,促进和解。然而,原告于坚持拒绝调解,并声称对感到遗憾,因为孩子不是自己的。

面对妻子的坚持,丈夫别无选择,只能选择亲子鉴定,结果让丈夫不再拘留他。

原告于态度强硬,致使法院无法继续进行调解工作。被告陈某也鼓起勇气,决定进行亲子鉴定来解决他的疑虑。经法院询问,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中山大学法医检验中心进行检验。今年4月,鉴定结果显示,孩子与余有血缘关系,与无血缘关系。面对这样的鉴定结果,被告陈某彻底放弃,再次向法院提交了7页纸的答辩状,列举了原告在过去几年婚姻中对自己造成的各种损害。在同意离婚的同时,他还要求原告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共计13万元。

经广宁法院调解,原告于与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原告于一次性支付被告精神抚慰金4万元,子女由原告于抚养和抚养本人负担。法院依法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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