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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法院判决可以找什么部门投诉?被法院判决不服有什么办法

来源:投诉作者:力鸿光 时间:2021-11-25 19:05:11浏览988次

法院判错案究竟应该怎么办遇到冤案应该找谁投诉呢

众所周知,法院本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地方。但是随着近两年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对法院开始不满的人也越来越多。这其中也有一部分当事人打完官司之后都会抱怨,说法院判错了。

那么如果在打官司的时候遇到法院判错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在中国当下的法律体制中,诉讼法都是两审终审制。所以如果真的有个人或者集体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有质疑,可以通过再审的程序进行诉讼。再审其实就是对已经生成具有法律效力判决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且不仅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的申请,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可以进行再审的申请。

1、当事人想提起再审申请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人民法院想要提起再审申请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市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调解书,上級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案件审理的阶段不同,再审的方式也不同。如果案件的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民事案件可以在15天之内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如果案件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处理。

在很多地方法院,由于各种区域因素等原因,导致某些案件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从而使很多当事人的权益直接受损。那么遇到法院或者法官不公平判决或者判错的情况,应该找谁投诉呢?

1、找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由于法院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官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而纪检监察机关就是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和检举。所以想要起诉法院或者法官的话,可以去纪检监察机关。除此以外,纪检监察机关还会受理法院和法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的申诉。

2、找法院本院纪检部门投诉

对于法院本院的纪检部门和上面的纪检监察机关相似,主要是对该法院内部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检举进行受理,对工作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进行受理。所以,如果想要投诉法官,可以直接找本院的纪检部门。

3、找上级法院进行投诉

根据我国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有违法判案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判决已经生效的,可以申请再审进行纠正。

所以,当事人如果真的遇到不公平审判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投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如果经监察机关调查,证明确有法官违法判案的事实,那么可以对法官进行纪律处分,严重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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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效判决不服的申诉渠道有哪些

针对二审、再审和申诉问题,有哪些申诉渠道呢,整理如下:

一、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疑似有冤假错案、请罪重判情形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当然,哪些情形属于应当重新审判的,详见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的几种情形。

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信访提出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进行法律监督

一般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但必须明确的是,其监督一般监督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枉法裁判行为,而不插手具体的案情、审判。

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部门将不受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信访部门将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四、可以由律师代理进行申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部分规定如下:(九)、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十)、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人身安全。对在驻点或者代理申诉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害律师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制止,固定证据,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十一)、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公开机制。对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当事人不同意公开或者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公开立案、审查程序,并告知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审查结果。案件疑难,复杂的,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等社会第三方参加。?

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怎么申诉

山东律师王同生刑事申诉技巧

一、刑事申诉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四】《**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五】《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六】其他。

二、受理刑事申诉的机关: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申诉的期限:

《**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二】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五、向人民法院申诉,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六、刑事申诉向哪个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审人民法院审查,**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四】对**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五】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七、刑事申诉审理期限

【一】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二】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八、向法院申诉的理由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申诉的理由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法定申诉理由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九、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会依照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审案件,应当依照**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十一、**高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案件,须是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

十二、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向**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

可以到现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也可登录**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预约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会通知申请人邮寄或者现场提交相应材料。如案件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将申诉材料交至(邮寄至)相应巡回法庭;如案件属本部受案范围,可将申诉材料交至(邮寄至)指定地点。也可咨询**高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

十三、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

十四、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3.申诉材料齐备。4、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二】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1.经**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结论的;2.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3.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4.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5.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7.对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

十五、向**高人民检察院申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向**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如下材料:(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需提交的材料: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2.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要求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诉书。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2.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过处理的,应当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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