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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属于什么诉讼?消费者协会可以投诉什么

来源:投诉作者:郸立人 时间:2022-02-13 02:08:50浏览411次

消费维权的基本途径

长期以来,在买卖交易中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买前需理性,买后也要学会维权。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权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二、投诉、调解投诉的定义: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投诉的形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三、行政申诉申诉的定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何进行申诉?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提出。消费者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提起诉讼(如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有仲裁协议,则须首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结果再提取诉讼)

提起诉讼的定义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1)刑事诉讼;(2)民事诉讼;(3)行政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网购发生纠纷,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双十一已经过去快半个月了,爱网购的你是否曾因网购引起纠纷?近日,在**高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中,显示网购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中,约三成涉食品安全,超两成涉卖家虚假宣传或欺诈。

具体来看,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30.78%的争议涉及食品安全问题,22.56%的纠纷案件中消费者认为卖家的销售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欺诈行为,21.65%的纠纷案件由于商品缺少必要的标签标注,9.15%的争议涉及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其他争议合计占比15.86%。

在这些网购合同纠纷中,80后90后是维权主力,分别为80后(44.35%)、90后(32.83%),合计占比超过七成。其他原告的年龄段占比分别为:60(7.48%)、70后(13.98%)、00后(1.36%)。

作为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纠纷怎么办?又该如何维权?

首先我们

应该先主动寻找卖家沟通,或者向网购平台申请售后维权

。如果卖家装死或者因为没有及时发起维权申请,过了15天的维权期,导致入口关闭,

则可向消费者协会、工商投诉、质量监督局投诉

。如果以上方法都不好使,可以

通过法院起诉处理

决定起诉之后,首先我们要拿到卖家的有效个人信息。这个可以通过找平台的客服获取卖家的身份信息,如果平台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那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

获取到身份信息后,就要选择起诉的法院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网络购物,一般是采用快递送货上门的方式,在和卖家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我们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我们既可以向卖家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我们的收货地法院起诉。出于方便我们诉讼的考虑,我们可以选择向收货地法院起诉,正常情况下,收货地法院就是我们住所地法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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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维权之起诉与管辖权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维权之起诉与管辖权

现今网络购物体量如此大,618各方销售额巨高,然而不相对应的网络购物纠纷却很少。今日消协爆出618投诉巨多,主要集中在价格和保价,假货与欺诈等等问题上。我们今天就从网购维权的起诉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网络购物合同中,买方一般都是消费者,卖方有商品经营者或平台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从事商品交易需要注明自营),原被告双方一般都很明确,当然也有不明确的,例如某东,其自营公示的公司多达数百家,当其不提供营业执照时,消费者可择其便利的起诉就可以,这个案例可在即将公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7501号案例查看,被告主张主体不适格,法官没有接受其主张。原被告清楚,接着就是纠纷了,一般纠纷也是清楚的,电子商务法规定起诉时由平台经营者要提供原始订单记录和合同,但一般我们能看到订单且有纠纷了,一定得截图保存,另有询问客服的记录同样要保存,特别是自营商品,卖方利用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优势,利用技术手段强行删除你的订单和清空询问记录是极其卑劣的手段,常见某东!前三项已经简单说明了,具体起诉时有不懂的可以关注维法讼棍微信公众号留言,会给你详细解说的。第四部分就是管辖了,这个很重要。

重要的我们另起一段来说,一般平台在其服务协议都明确了争议的管辖法院,该协议为格式条款,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内容明确是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负担,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另有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一部分法官的做法为,服务协议不适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仅能适用网络协议纠纷的协议管辖。因此,平台的服务协议属于无效的。合同纠纷一般有两种法院管辖,一是被告所在地,一是合同履行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由便利于消费者起诉的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消费者便利起诉的为消费者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就是网购的收获地址为管辖地。一般被告都会提出管辖异议,根据管辖异议的处理,法院很可能会直接出裁定,一般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都直接出裁定,没有任何通知。所以大家一定要在起诉状写清楚,**好附上证据。起诉状你要怎么写都可以,只要符合四个要素哈。关于管辖裁定的,大家参考平和县人民法院和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除非管辖裁定,大家上审判流程公开网查询蔡某宗诉某号店。该案例管辖异议,直接被裁定移送上海嘉定人民法院了,期间均未与原告联系。另一种管辖移送就是,现今基层法院认定未发货的,实际合同未履行,故没有合同履行地,但根据**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原被告双方均未在合同履行地的,由被告说在地管辖。上面说的案例就是未发货被移送管辖了。基层管辖法院的法官是不一定对司法解释了解的透彻的,当然很大一部分是她们不愿审理而已。今天就先说到这,接下去会根据提到的两个诉讼案例进行详解,欢迎关注维法讼棍!微信公众等你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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