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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商家需要什么手续?起诉商家需要打什么电话

来源:投诉作者:开映秋 时间:2021-11-26 08:33:13浏览75次

消费者要维权,要做哪些准备有哪些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

以我双十一在京东平台第三方格力明达丰专卖店购物的一个切身维权案例来作答吧。答案很长,既有呕血吐槽,也有维权硬货,算是图文并茂,有耐心的可以慢慢看,耐心不够只需要维权建议的,只看文中

黑体划线部分

就可以。

“双十一”来临,又是一年一度表孝心的时节。打电话回家问老妈,想要点啥,给你买买买!老妈说,也没什么想要的,给买个烘干机吧。不承想,老妈这个小小的愿望,却引出了我的网购史上**心塞的一次经历。历时十五天,这场硝烟滚滚的维(sī)权(bī)大战终于尘埃落定,作为消费者的我算是基本获得胜利。回想过程之艰辛曲折,各个利益体、义务方在这场大战中或蛮横霸道、或装聋作哑、或左右摇摆、或言而无信的表现,各种霸王条款、各种暗箱操作,着实令人不吐(槽)不快。下面这份维权手记可谓条分缕析、不厌其详。眼见又一轮购物狂欢“双十二”又快到了,希望它能磨成你手中的一把利剑,帮助你更好地捍卫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京东一直是我比较信赖的一个购物平台,买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一般都选择他家。这次帮老妈买烘干机,我也未在其他平台多做比较,便直奔京东而去。一番浏览之后,**终锁定了这一款——“

格力(GREE)GSP20家用衣服烘干机滚筒式暖风烘干机回南天静音暖风干衣机2公斤

”,关键信息:

“格力”、“京东配送”、“快速干衣”、商品评价400多、好评率99%。

11月8日下单,商品总额959元,返现160元,实付799元。

11月10日快递送达,确认收货。

11月11日,首次对烘干机进行干衣试验。家人按照说明书要求,单件儿童薄款秋衣甩干后置入烘干机,

设置冷风30分钟,无任何烘干效果

;又设置热风60分钟+冷风20分钟,

噪音较大,半小时后开门滚筒内感受不到任何热气

。京东上询问卖家“

格力明达丰专卖店

”客服,答曰

“自己是感受不到热的”、“这款就是这样设计的”

(我也是惊呆了,当时就有小火苗呲呲蹭)。

60分钟后开门,衣服无任何干燥迹象。

再次询问卖家,卖家答复会致电收货人(家人)。家人接完电话后,随即将与卖家沟通的情况反馈给我:卖家称

“烘干机是全智能型,开门两三秒内里面即会冷却”

(这是卖家发明的新型物理定律吗?),卖家

“认为烘干机是好的”

(呵呵~),如果退货后卖家检测无问题,则运费将由买家自行承担(道理虽没错,怎么听怎么是一股威胁的味道)。

11月12日,家人再次将三四件儿童薄款秋衣甩干后置入干衣机,

设置热风+冷风180分钟,仍无任何烘干效果

。老妈已被折腾到精疲力尽,当即飙道:退货,不要了!于是联系格力明达丰专卖店申请退货,客服奇长无比的反应弧且不论,**终卖家同意退货,并再次声明如非质量问题退货运费将由卖家自负。

11月13日,家人

将干衣机及其说明书等附件按原样包装

后,通过优速快递寄回商家指定的退货地址。

11月15日,突然接到家人电话,说

烘干机被卖家拒收了

!我立时打开京东上与卖家的“咚咚”聊天框,眼前赫然出现的是这样一张图片和一段留言:

电话联系卖家核实情况

,卖家称当着快递员的面开箱验收,发现烘干机有明显变形,影响其二次销售,故予退回,如有质量问题格力售后将免费提供维修服务。

未及与卖家多作纠缠,我当即给为卖家派送商品的快递员打电话核实情况,并

实时录音(以备证据之用)

。过程:

核实快递员身份;核实快递信息,包括发件人信息与收件人信息【以上为锁定特定商品】;核实快递派送情况,包括是否派送成功、收件人拒收原因、瑕疵具体描述(包括位置、形状、大小、可注意程度等)、快递员是否拍照【以上为明确特定商品瑕疵情况,争取与商家协商空间】;核实快递退回情况,包括由谁退回、如何退回、目前状态【以上为判断快递拦截难度】;询问是否可请其再次拆箱拍照【以上为明确特定商品瑕疵情况,争取与商家协商空间】。

通过该电话,快递员告诉我

烘干机仅是底座边缘略有两处凹陷,不怎么明显

。又与家人打电话核实收货情况,家人告诉我

收货时未发现外观有明显瑕疵

基于上述信息,我判断是底座上存在两处微小瑕疵,即便其系商品原有瑕疵,由于其特殊位置与轻微程度,验收时亦基本难以发现;而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影响使用,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于是

再次致电卖家,阐述理由,并希望其能尽快拦截快递,安排退货质检。

然而卖家坚称瑕疵影响二次销售,拒不接受退货,至此与卖家的沟通彻底失败。

11月15日下午,我

**时间联系了京东客服,反映纠纷情况,申请京东纠纷处理专员介入处理。

京东反应速度尚为迅速,当即建立了纠纷处理单,买卖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

京东承诺24小时之内处理,然而直至11月17日仍无任何反馈。主动联系京东客服,获悉纠纷处理专员已与卖家沟通,纠纷处理单尚未来得及更新(黑人问号脸!),并称卖家会联系我。电话联系卖家无人接听,于是登录京东“咚咚”聊天,发现卖家已反馈如下:

考虑到由买家将商品送检是京东纠纷专员作出的处理方案,我虽然内心不是很愿意接受,但仍然表示尊重。但是

需要争取的权益也不能轻易退让

我要求卖家承担送检交通费或运费,如商品确有质量问题则退货退款,故再次与卖家进行沟通:

沟通至此,卖家的专横、冷漠、拖延、无理彻底把我惹怒了。

通过京东上“格力明达丰专卖店”公示的证照信息查询到卖家公司名称

之后,我当即

登录12315网站(

http://www.

12315.cn

)对卖家公司启动投诉

并且,毫不迟疑地

连文带图给了卖家500字(不能再多了)的差评

11月18日,

一方面在京东纠纷处理单中要求纠纷处理专员更新处理进度

(距我上一次更新纠纷处理单已远超48小时)

,另一方面再次联系京东客服,希望其能协助我解决纠纷

。京东客服承诺纠纷处理专员会尽快联系我处理纠纷事宜,然而当天直到晚上亦未再接到京东来电。同时我惊讶而愤怒地发现,

我所提交的商品评评价,一直显示“首评晒图审核中”

我隐隐感到,尝试京东调解很可能会是一场耗时长久的拉锯战,故

开始着手进行初步的legalresearch与证据收集——如若长时间无果,则我打算直接向

杭州互联网法院

起诉卖家与京东

法律法规梳理

方面,查找了《

合同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等,将与纠纷有涉条款一一列明,标识重点条款;并查询相关法律文章、释义,进一步明确关键概念内涵。

案例查询

方面,尝试与纠纷有涉的不同关键词,检索可能对此次纠纷处理具有参考价值的正反两方面案例,总结法院可能的裁判思路,相应梳理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收集

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本人账户信息截图

——证明起诉主体身份适格

京东上格力明达丰专卖店烘干机展示页信息截图,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功能、使用效果承诺、消费者评价

——证明卖家要约邀请之内容

订单及付款截图

——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事实及应退金额

与卖家“咚咚”聊天记录

——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卖家拒收事实

退货快递单照片、退货流程截图

——证明运费金额、卖家拒收事实

与优速快递员、卖家、京东的通话记录截屏及电话录音

——证明商品不应被拒收、卖家与京东迟延不作为事实

纠纷处理单

——证明卖家与京东迟延不作为事实

京东售后政策截图

——证明京东售后政策不合法、不合理

悉心进行起诉准备的同时,我仍然寄希望于京东对诸事项的妥善处理,

包括退货退款事宜,包括商品评价事宜

。因此,自11月19日至20日,我多次联系京东客服,提出处理要求、询问处理进展,

京东客服给出了一个又一个的“立即”、“很快”、“24小时”、“升级处理”的承诺,却一再自食其言

直至11月20日下午,终于接到京东纠纷处理专员姗姗来迟的电话。这轮沟通长达30多分钟,**终专员算是给出了我认可的处理方案。

京东已将处理结果在纠纷处理单中公示,本以为事情到此算是有了一个完满的结局,后续只待退货退款,没想到波澜再起。11月21日下午,我又接到一个自称京东客服(下称“

N客服

”)的电话,这名客服言语中竟然

完全推翻了前一名京东专员的处理结果

!京东前后两次态度截然相反的变化如下:

(1)京东专员11月20日致电内容:通过我对相关事实、理由与证据的再次陈述,专员判定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系商家责任,

并承诺在纠纷处理单中做出处理意见,同时承诺

如商家不予退款则京东将优先理赔

··································N客服11月21日致电内容:

卖家拒收退货的处理方式没有任何问题,现在应由买家先行对商品进行质量检测,

依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后再确定责任承担方

(2)京东专员11月20日致电内容:商品评价系由

卖家审核

,会责成卖家尽快处理评价事宜并

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我

··································N客服11月21日致电内容:商品评价系

京东审核

审核不通过,亦不会向消费者说明理由

(3)京东专员11月20日致电内容:

卖家拒收及后续处置不当

,存在违反京东相关制度的行为,京东将对卖家进行相应处罚并

将处罚结果通报给我

··································N客服11月21日致电内容:

卖家即便存在违反京东相关制度的行为,亦不会给投诉人任何反馈结果

至此,向京东寻求救济的愿望亦基本破灭,

京东抛给我的是一个更加冰冷黑暗的现实

。无奈之下,我只得以退为进——自行向格力售后申请商品质检。若取得检测报告之后,仍未有合理处置结果,我想我只能向法院起诉。

然而没想到,

格力售后

对消费者亦是同样的不负责任,

电话中承诺48小时之内上门进行质量检测,结果亦是杳无音信,

终究不了了之,这是后话。

就在我等待格力售后上门检测之际,11月22日,接到深圳市罗湖区工商局的一个电话。工商局执法人员告诉我,他们

前往卖家公司注册地址进行调查,未能找到公司主体

,现已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除我这一起投诉之外,他们还收到针对同一家公司(明达丰)、同一品牌(格力)的来自甘肃的一起投诉,因现在联系不到卖家公司,均无法进一步处理,时间经过后或只能做撤案处理了。

闻此消息,我一时内心的火苗蹿得老高,一时又如淋了冷水般冰凉。失望之时,突然想到卖家曾给了我售后退货地址及联系电话,忙询问可否通过该等联系方式再次联系卖家公司……

接下来的进展总算是顺利了。执法人员当天回复我,卖家公司将与我联系。果然,很快卖家即联系我,同意退货退款,并补偿我两次退回货物的运费,但希望我撤销向工商局的投诉。我提出要求如下:

(1)卖家需在京东纠纷处理单上明确意见,即同意退货退款及补偿两次运费【明确损失赔偿责任】,同时需承诺商品多次在途往返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卖家自行承担责任【明确退货风险承担,避免再起纠纷】;(2)在我将商品寄回后,立即给我退还相应款项,而后我才会向工商局说明双方处理情况【保障利益,牵制对方】,但不会干预工商局对此事项的**终处理

(工商局又不是我家开的)。卖家表示同意。

之后,我

要求京东将我的利益诉求通过新的售后服务单予以明确【以防卖家再生变故,如是则可据此申请京东优先理赔】

11月27日,卖家收到所退商品2天之后,终于给我退还货款与运费。这场漫长而艰难的维权战争,算是划下了一个还算圆满的句号。

在此要感谢12315网站及深圳市罗湖区工商局,他们及时的反馈速度、高效的执法能力、热情诚恳的服务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回顾下来,这胜利的果实是如此来之不易,又是如此苦涩。

这不是因为我跟卖家、跟京东摆事实、拿证据、讲道理,在商业、法律与情理的框架内赢得了这场维权之战;而是卖家畏惧工商局的处罚,害怕年终之际税务、银行、工商等公司事务遭遇障碍而影响经营,这才不甘不愿地退货退款。

这是权力的胜利,不是权利的胜利。

在与罗湖区工商局执法人员通电话时,他不无感慨地告诉我,遇到这样的消费者投诉,像某宝还算是认真负责一点的平台,其他平台去函问询也很难收到回函,时间长了只能做撤案处理。他十分真诚地建议,以后购买电器还是直接去实体店吧,不要再通过网络平台。听完这个一线执法人员的肺腑之言,我内心满是无奈和悲哀。网购过程中的消费者陷阱,我此次是真真切切地经历了,实际上,也根本无从避开。

有多少人在收到快递之时基本从不会当场验收?现在我必须提醒你,

一定要当着快递员的面开箱验货,发现瑕疵及时拍摄照片、视频并请快递员签字取证,或者直接拒收。

《合同法》**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绝大多数购物平台规则里,都会要求你在接收快递时当面开箱验收,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你必须改改你的收货习惯了,

开箱验收是你的法律义务。

只是,

验收时的注意义务该履行到何种程度呢?什么样的瑕疵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瑕疵呢?

京东《

家用电器售后服务细则(三方)

》“注意事项”中第5条规定,“

如您未在签收时开箱验机或开箱验机时商品无问题,事后发现商品有破损,京东或第三方卖家将无法为您处理。

”这个规定有其合理之处,当然也

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这个空间,就给了京东和卖家长足的话语权。

“无问题”是什么概念?“破损”是什么概念?“无法为您处理”是什么概念?

这些都是京东和卖家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解释的名词短语。

以我此次购物为例,卖家拒收退货的理由是商品变形影响二次销售,而其所谓的变形就是机器底座边缘存在一处轻微凹陷。家人告诉我验收时未发现外观明显瑕疵,那么这处凹陷有可能当时尚不存在,后续退货时因物流原因而发生(下文将就这一点也进行详细分析);也有可能是存在的,然而因其过于轻微,并未引起家人的注意,家人更关注的是商品本身能否使用。

我认为,即便验收当时存在这么一处瑕疵,因其位置的偏僻、形状的微小,亦不在收货人合理注意范围之内,或者收货人即便注意到了,亦不会将其当做瑕疵给予充分关注。然而

收货人一旦签收,这样的一处瑕疵,却完全可能成为卖家的抗辩理由,从而导致后续退货退款等权益的落空

对此有什么办法呢?亲爱的消费者,我只能提醒你,

验货时一定要瞪大你的钛合金那个啥眼,不要放过商品的任何一个死角!即便头发丝一样细小的瑕疵(甭管它算不算瑕疵),也一定要取证!取证!取证!

每一个消费者心中都有一个很朴素的观念:

如果一件商品没有它应有的功能,我就可以要求退货退款。

这也是法律认可并保护的权益。《合同法》**百四十八条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出卖人

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

耐用商品

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

经营者

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

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

经营者

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上述法律法规构建起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退货制度:

(1)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达到使用目的的,消费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退货;(2)消费者退货的,商品毁损、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3)对于耐用商品,消费者退货时无需举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该等举证责任由卖家承担;(4)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而退货、修理的,卖家需承担必要费用。

来看看京东的售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家用电器售后服务细则(三方)

》“处理流程”第1条规定,“属于质量问题的,将

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中心开具的检测报告(维修检验单据)

、附件、说明书、发票、保卡、购物凭证、包装、问题商品(主板类产品需写明故障原因),一并返回我司(或第三方卖家)办理退换货手续,返回方式及地址以售后服务单审核为准。”据此,

依法应由卖家承担的瑕疵举证义务,被京东径直转嫁给了消费者,法律在此已被架空。

京东纠纷处理规则(买家版)

》第二部分“交易纠纷处理原则”第3条“退换货处理原则”第(1)款规定,“买家根据商家做出的售后审核处理结果操作退货时,根据审核意见的要求寄回商品……

买家寄回退货商品后,商家有收货的义务。

”“退换货问题纠纷处理”一条规定,“买家根据商家售后审核结果操作退换货时,

商品在退换货过程中如因非商家原因导致损毁

、丢失的(如物流损、丢件、丢失赠品等),

商家有权拒绝买家的退换货要求。

”根据这两条,我理解

消费者因质量问题退货时,卖家是有“义务”收货的,除非商品存在“毁损”情形

那么这个“毁损”如何理解呢?在消费者因质量问题退货的情形下,《消法》未有任何前置要求;而在消费者选择7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下,《消法》的前置要求是商品“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完好”作出了如下定义: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那么在因质量问题退货的情形下,

所谓“毁损”,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也是指商品不能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不齐全。

然而,在我此次基于严重质量问题申请退货过程中,买家却因为商品底座一处微小的瑕疵,将货物直接拒收退回,并要求我自行维修,无异于是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

,这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同样也违反了京东自身的规则。那么京东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京东**终的意见认为,由于商品存在这样一处凹痕,严格意义上是存在瑕疵的,因此卖家有权利拒收退回。这是多么蛮横而可怕的一种裁断!这意味着消费者无论是基于质量问题退货,抑或是基于7天无理由退货,他的退货权利有可能被根本剥夺!物无完物,只要卖家愿意,他总能找到一处所谓“瑕疵”来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即便消费者退货时商品是完好无损的,那么在货物退回过程中因物流原因造成的轻微瑕疵,同样可以成为卖家拒收的理由。这种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严重违背公平诚信原则的做法,却是京东为之站台、为之摇旗呐喊的!

我不知道,其他购物平台对此作何认定。在京东平台,如果你选择退货,我只能提醒你:

(1)商品有质量问题的,先与卖家协商由谁承担检测义务,如由你自己送检,需与商家明确送检的交通费、运费等承担方式;(2)退货之时,尽可能将商品恢复原样包装,包括商品与配件原位摆放、商标及赠品齐全等,并且不妨再多加几道保护措施,在此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你都要拍摄照片或视频,你**好能一直拍摄到快递员带着商品离开你的视线;(3)根据商品贵重程度,你的退货单上**好约定保价条款,要不然因为物流问题导致任何大的小的瑕疵商家不给你退货,你只能自认倒霉了。

在与N客服的电话沟通中,我听到一个新鲜的名词,

“复盘”,

即京东内部会对一线仲裁处理方案进行复查,确认有无问题。从实际效果来看,

这种“复盘”的权力甚大,竟能完全推翻京东自身此前已经公示的处理结果。

我遍查《京东纠纷处理规则(买家版)》,都未能找到这样一个名词,也未发现存在类似规则。

实际上在此次纠纷中,我已经给予了京东足够长的时间来处理这次纠纷,从11月15日至11月20日,整整5天的时间(5倍于京东所承诺的纠纷处理时长)来让纠纷处理专员审查双方理由与证据、乃至寻求京东内外部专家支持;当京东专员**终公示商家责任的处理结果时,我以为这是京东作为居间调解方全面客观、独立判断的结果。然而,仅仅时隔不到24小时,京东的态度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无从知晓这中间发生了什么事情导致京东公然推翻已经做出的裁判,我也不知道是京东的什么秘密制度赋予了它的客服人员这样的权力,来将平台已然公布实施的纠纷处理规则破坏殆尽。作为国内数一数二的大型购物平台,京东如此不负责任地将消费者赋予的纠纷处理职责视同儿戏,如此毫无顾忌地将消费者的权益玩弄于鼓掌之间。

这种情况下,我还能给你什么好的建议呢?我只能说,至少在京东平台,

如果你面临交易纠纷,那么不要再浪费时间与精力在所谓的平台纠纷处理机制上,这就收拾收拾证据,直接起诉去吧!

我到现在也不清楚,对于商品评价图文的审核,究竟是卖家进行,还是京东进行。

此前联系的京东多个客服,均表示由卖家审核;而N客服则信誓旦旦地说是京东审核。

京东客服在解释这个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混乱颠倒、自相矛盾,着实令人跌破眼镜。但不管怎样,

商品评价既是消费者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就理应得到应有的保障。

实际情况又如何呢?差评上传后,文字部分倒是很快通过了,但证据图片整整三天一直显示审核中,中间我多次与京东客服联系,请其尽快处理审核事宜;没想到三天之后,等来的却是审核失败的结果。N客服称,审核不通过有可能是评价内容不合规,即牵扯“政治言论”、“淫秽话语”、“敏感词汇”。那么我的证据图片究竟涉及了哪一条违规事项?对不起,无可奉告。对此是否有申诉受理部门?对不起,并没有。

更令人惊讶而气愤的是,

在卖家迫于工商压力给我退货退款后没几日,我发表的差评文字部分亦已被彻底删除。

这是卖家所为抑或京东所为?我无从得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

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以虚构交易、

删除不利评价

等形式,

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

对此我不再多作评述,我想说的是,除了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评价之外,

商品评价更是消费者十分重要的一项权利:对于已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来说,这是一项表达自由权利,很多情况下更是一种私力救济权利

——在商品纠纷不能通过正常沟通解决时,通过差评施压,争取公正结果(当然前提是评价客观真实);

对于尚未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来说,这关乎基本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通过比对其他消费者的好评、差评,来作出相应的购物决策。

而在京东平台,

消费者的评价可以如此轻忽、任意地被屏蔽、被删除,并且无任何救济措施。这不仅仅是某一个消费者的权利被侵犯,实际上,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都已被践踏——当坏消息都被打扫干净的时候,所谓的交易选择权已然形同空壳。

若说商品评价权利是消费者用来防身的一把利剑,那么:如果审核权在京东,则无异于剑鞘被握在了京东手里,我并不怀疑这种审核的必要性,我只怀疑这剑鞘已被焊死;如果审核权在卖家,则无异于剑柄被握在了卖家手里(多轮沟通下来,我更怀疑是这一种情形),这把剑再锋利,亦是无用的废物。

**后再插播一条花絮。

在检索京东平台商品评价规则时,我未能发现任何有利于消费者的制度,倒是在《

京东用户注册协议

》中发现这么一条:第九条“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第1款规定,“

您一旦接受本协议,即表明您主动将您在任何时间段在本软件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评价

、客户咨询、各类话题文章等信息内容)的财产性权利等任何可转让的权利

,如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并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

全部独家且不可撤销地转让给京东所有,

并且您同意京东有权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什么呢?

你在京东平台上发表的任何内容,一经发表其著作权就归属于京东所有,而不是作为作者的你哦;京东可以任意使用你的创作内容,并且是没有任何报酬的哦;并且,如果你要复制、转发你自己写的东西(包括商品评价),那么你有可能就构成侵权了哦,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哦。

我就问你怕不怕!

你问我怎么办?《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鉴于著作权的转让权及获取报酬权系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那么我建议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京东该条约定无效,

这是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不想起诉,或者败诉了怎么办?对不起,如果你很介意这一条,那么除非你不再使用京东平台了哦~

以上。我已经使出我的洪荒之力,只能帮你到这了。长文漫漫,感谢阅读。

去法院起诉有什么程序

去法院起诉流程,若是顺利的话,其实很简单,一般人都能够处理得很好。

其实绝大多数司法程序皆是如此,程序简单,尤其是现在便民操作,用手机即可完成立案操作。

只需要登录法院官网小程序或网站,也可以现场办理,根据指引操作即可。

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双方主体身份信息(一般指身份证复印件)

起诉状及清单(自己写或者用法院模板修改)

证明自己请求的证据材料(自己收集准备,一式多份,)

提交材料后等待审核(现场立案一般立刻审核)

审核通过后缴费,等待开庭(根据案件程序和当地案件数量,等待2-6个月)

等待判决

某方不服判决后上诉,或无人上诉至判决生效。

判决执行

若是不顺利的话,则会问题多多,甚至还没开始,在选择法院时就会遇到障碍

比如,全国三千多法院,该去哪个法院起诉?跟本案相关的也有几个法院,这几个法院中哪个才会受理我的案件?

比如,我想告的是这个男的,那我能不能,要不要把他的老婆一并起诉?

比如,我想告的是卖家,但是我对中介也有一点意见,但感觉又不属于告中介,中介是被告还是第三人?然后我要同时告几个人,那我要到哪个法院?

比如,法院找不到我要告的人,怎么办?

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一些奇怪的问题。

若是纯正的简单案件,每个人都有能力处理

但是真的是想打官司,估计没有多少个人单纯地想走一趟程序,而是通过打官司的途径,实现自己的主张,简单来说,就是想赢。

既然想赢,**好还是委托一个律师应诉,至少,得找律师进行诉讼指导。

动迁房卖家拒不过户,买家该如何起诉

本人之前曾写过一篇《购买动迁房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攻略》,很多人看到这篇文章后主动联系我咨询相关问题。购买动迁房虽有诸多法律风险,但若买家能顺利完成过户,毫无疑问这是非常幸运的。若卖家不同意过户并且双方也无法和平解除合同时,买家就不得不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合法权利了。前文主要介绍法律风险及预防措施,本文主要研究如何通过诉讼手段捍卫买家的合法权利。

继续履行,过户

买家起诉卖家,诉请一般有两种选择,即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配合买家过户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走哪条路要根据买家的心理预期、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考虑到房价上涨因素,大多数情况下买家都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针对这种诉请,法院是否一定会支持呢?下面就介绍三种法院不会判决继续履行的情况。

1、系争房屋未过冷冻期,法院认为履行不能

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很多年,买家甚至早已入住,但是卖家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法院调查发现系争房屋仍在冷冻期内,还处于限制交易状态,法院会驳回买家要求过户的诉请。

如在(2017)沪0113民初1828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按上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于配套商品房交易的相关规定,房屋大产证和动迁协议均未满三年的情况下,配套商品房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买卖协议中未约定交房时间,且系争房屋尚未办理大产证,目前仍处于限制交易期间,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系争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系争房屋被查封,法院认为履行不能

法院审理时系争房屋处于被查封的状态,无法办理过户,因买家要求过户的诉请无法实现,法院驳回买家的诉请。

如在(2018)沪0115民初38701号案件中,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被告范某某对此表示无异议,但鉴于系争房屋因司法查封,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被告的过户义务目前在法律上尚不能履行,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可待系争房屋具备过户登记条件时再行主张。

3、卖家系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过户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也是有效的。《民法典》就合同无效的规定较《合同法》有一定的区别,上海高院在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会议纪要(2020版)中认为,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严格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不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但是在其他未签订合同的共有人不追认卖家的处分行为的情形下,法院会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在审查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过户的问题上,会根据其他共有人的陈述、行为等作出判断。如共有人虽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其一直知道房屋被出售给买家,也从对此提出任何异议的,法院会认为共有人认可买卖合同;比如丈夫代妻子、父母代子女签字,法院认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法院会支持买家过户的诉讼。所以买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要调查清楚动迁房的全部产权人,这样才能让风险**小化。

在(2016)沪0104民初32604号,综上所述,鉴于何骏处分系争房屋的行为属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无权处分行为,且事后未获得王泽益的追认,故预购合同虽已成立生效,但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物权变动效果。据此,刘长春主张将系争房屋所有权更名过户以及交付之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不能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刘长春则可另行主张。

在(2019)沪0115民初52777号,原告与吴林娣善意达成协议,支付了合理价格,但目前尚未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仍登记于吴林娣及王爽的名下,王爽不同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又未举证证明王爽同意出售并收取系争房屋的房款,故原告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原告不能取得系争房屋的物权。故原告要求吴林娣、王爽配合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合同解除及要求处理合同解除的后果。

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因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买家不想继续履行的,买家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

1、解约依据

约定解除权

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卖家在过户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月不配合过户的,买家可单方解除合同等条款,那么买家可依约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买家有单方解除权,但是卖家有明确表示不配合过户、已将房屋一方多卖并过户、其他共有人不认可其处分行为等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的,买家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

2、违约金金额

因卖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家可要求卖家支付违约损失。买家可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赔偿实际损失。至于违约金金额,大多为法院根据房价上涨情况、当事人的履约情况等来酌定。不同于其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购买动迁房时买家知晓房屋存在暂不能过户的瑕疵,故大多数法院会认为买家在购买房产时未尽到审慎的义务,自身也有过错,故并未按照全部按照房屋涨幅的差价来支持违约金。

(2019)沪0113民初6057号,因涉案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客观上导致王晓明、王艳梅丧失了交易机会,在房价上涨的情形下,房屋差价损失客观存在,故王晓明、王艳梅要求黄吉铭、江竹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具体金额。系争房屋系动迁安置房,有限制交易的相关规定,王晓明、王艳梅在签署、履行涉案协议中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故本院结合系争房屋的出售价格、评估价格,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已付房款金额、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酌定黄吉铭、江竹清赔偿王晓明、王艳梅损失45万元。(经评估实际涨幅82万)

(2019)沪0114民初4086号,关于违约损失,黄建萍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故向本院主张了利息损失和房屋差价损失。考虑到房价上涨的客观情况,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及陆彩元、陆晔的违约情形,同时考虑到黄建萍在未确定房屋权利人的情况进行签约亦存在过错,综合其实际产生的利息损失,本院酌定陆彩元、陆晔应承担的违约损失为76万元。

卖家拒不过户,买家应当在全面分析各个因素后谨慎选择诉讼方案,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好自身利益。诉讼的专业性很强,若涉及此类纠纷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的,建议还是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来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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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晨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8817368396(微信同号)

微信号:liuchen3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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