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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开生效证明可以投诉吗?法院开生效证明的时间

来源:投诉作者:法迎蕾 时间:2021-12-01 20:39:38浏览67次

申诉、申请再审——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

申诉、申请再审——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是否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理?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即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案件重新审理)。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原裁判结果的执行。

2、申请再审与上诉有什么区别?

上诉是针对**审未生效裁判结果,申请作出**审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次审理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3、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4)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生效裁判案件?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5、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以调解结案的案件?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6、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般来讲,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应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6个月后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7、哪些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8、再审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重新审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重新审理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重新审理事由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9、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如何投诉公证处(正常渠道都已经试过,无人受理)

很遗憾的向题主坦白,公证真的是没有统一标准。

作为曾经的基层公证员,经常迷茫在对事实的真假和判断标准里。

当然这些也真的是保密的,因为如果让外界知道公证的做事标准,那么公证会面临更多的造假风险。

所以无能又不想有所作为的公证处,基本上是依靠各种文件来生存的。

另外因为我从没办过涉外业务,对此没有专门涉猎,具体的工作流程或办法也没有认识,但内部开会研讨时也是有很多耳闻的。

比如一个简单的留学公证,一份毕业证,如果要让公证出公证书,谨慎的公证员会去出具毕业证的学校直接核实,至少也要打个电话。

但如果每一份公证都需要这样核实,那么成本又太高。

所以大部分公证处采取的态度是截然相反的两种,一是放任,二是严卡。

题主应该遇到的就是后者。曾有某外国,明确向我国的司法部和外交部提出,拒绝我国某省出具的涉外留学类公证书~~因为不靠谱的太多。

前者需要很多的经验积累,比如有些资历深的公证员,靠肉眼就能分辨印章和文件的真假。

这里面又跟具体公证处的体制有关系。

没错,公证处的体制是有区别的,这又直接关系到公证处员工的收入。

但总体上都是在司法局管理下。公证协会也是司法局的那票人,很大可能是同一拨人。就我理解,司法局对公证处的影响更大,但公证处同时又是司法局仅有的财源,这里面的关系就比较复杂了,在此不再多说。

其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处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前提是核实清楚的。那么根据题主的情况,以及这个公证处的表现,很可能是在卡时间。

**后,题主可以看看当地有没有政府投诉热线之类的,反正我们那里就有这种东西,各种合理不合理的投诉都可以,而且必须限时答复。这个比向司法系统内投诉要靠谱,因为司法系统接受的投诉主要还是纯业务方面的,比如因公证与事实不符导致赔偿之类的以及申请撤销公证的投诉。

****后,今年表姐也在公证上碰了壁,一个简单的事情找了很多公证处不给办,**后通过我找到以前公证处的同事给办的。大环境就是这样,劝慰题主看开些。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申诉渠道有哪些

针对二审、再审和申诉问题,有哪些申诉渠道呢,整理如下:

一、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疑似有冤假错案、请罪重判情形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当然,哪些情形属于应当重新审判的,详见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的几种情形。

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信访提出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进行法律监督

一般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但必须明确的是,其监督一般监督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枉法裁判行为,而不插手具体的案情、审判。

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部门将不受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信访部门将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四、可以由律师代理进行申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部分规定如下:(九)、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十)、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人身安全。对在驻点或者代理申诉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害律师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制止,固定证据,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十一)、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公开机制。对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当事人不同意公开或者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公开立案、审查程序,并告知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审查结果。案件疑难,复杂的,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等社会第三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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