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福建东南司法鉴定所遭投诉?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

来源:投诉作者:咎兴发 时间:2022-01-01 22:23:50浏览59次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揭露烟台毓璜顶医院皮肤科院长康尔恂

[cp]接种疫苗后癫痫,医院及疫苗公司都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2011午2月21日,许某在某人民医院进行预防接种,按照其要求注射接种了武汉某生物制品公司生产的百白破疫苗,并口服了北京某生物公司生产的脊灰疫苗。许某使用的疫苗属**类疫苗。

2011年2月26日早晨,许某开始出现全身出汗、眼球不动、瞳孔放大、失声、癫痫等身体异常状况。

后送至多家医院进行抢救治疗。2011年7月25日,经黄冈市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诊断专家组诊断确认本病例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映。

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认为:1、许某伤残程度评定为二级;2、后期康复训练治疗费用每年约需80000元,从鉴定之日起可计算至12年;其干细胞治疗费用由临床专家出具诊断证明确定;3、护理依赖评定为一级。

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8月10日许某在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科住院治疗,出院后医疗机构建议:继续康复治疗,佩戴辅助器具。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许某在人民医院接种武汉某生物制品公司生产的百日破疫苗及服用北京某生物公司生产的脊灰疫苗后造成损害,因现有技术不能确定许某受到的损害与使用武汉某生物制品公司、北京某生物公司生产的药品有因果关系,但人民医院和武汉某生物制品公司、北京某公司同为此次事故中的行为人,应共同分担许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

虽然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46条的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失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但该条例并未规定受种者在得到补偿后不得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故适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与适用《侵权责任法》并不冲突,即本案适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并不影响因适用《侵权责任法》许译文获得的赔偿,故许某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了30万元的补偿款,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许某的总损失内进行扣减。

许某损失依法由人民医院、武汉某生物制品公司、北京某生物公司按20%、30%、30%的份额分担。判决如下:一、由人民医院向许某支付赔偿款135414元。二、由武汉某生物制品公司向许某支付赔偿款203121元。三、由北京某生物公司向许某支付赔偿款203121元。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法律咨询##医学科普##科普大作战##律师##健康##上海#[/cp]

合法有据的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部分 法规篇」

合法有据的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部分法规篇】

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合法有据的投诉,这是涉及到保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出台的法律: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通过)作出修改: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称2015年修正)。

二、中办、国办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出台的文件:

2017年10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

三、**高法及其联合发布规定:

1、**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2001年11月16日发布并实施)。

2、《**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5日,**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进行了细化,并在《**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明确了鼓励、引导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导向。

3、**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4、《**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法办发[2007]5号,2007年8月23日发布,自2007年9月l日施行)。

5、**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2016年10月9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6、《**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8〕21号,2018年8月16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针对鉴定中投诉及处理出台的部门规章:

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规[2021]1号,司法部2021年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月6日发布并实施;2007年11月1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司发通〔2007〕72号)同时废止。)【未经岗前培训和年度岗位培训,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2、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全国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据此规章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警告、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业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2013年8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投诉查处工作。

4、2017年起,司法部对各地作出的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行政处罚,在司法部官网予以公开,进一步加大投诉处理的威慑作用。

5、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简称“双严十二条”。

6、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7、2020年3月25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

**后,各地省级及以下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出台的地方法规及文件: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办、国办、司法部出台的法律及政策性文件、部门规章等,各地省级、省会所在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推动下,由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及以下司法行政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包括《通知》)等,还有各级司法鉴定人协会出台的行业自律性《倡议》、《公约》、《规则》等,都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约束力。

例如:

1、《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五届〕第35号《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另外,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机关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尤其是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律师谈福建东南眼科医院伤医事件

中秋佳节,福建东南眼科医院发生一起丧心病狂的伤医案件,两名眼科医生加班期间被一名40岁左右的患者持刀伤害,其中一名医生颈静脉,一名医生气管被割伤,随后被送往其它医院进行手术抢救,所幸经过抢救暂无生命危险。

据报道,两名医生都是经验丰富的专家级医生,其中一名医生还是该院的青光眼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1、太疯狂了,医生节假日进行加班,竟然遭遇患者的暴力伤医,伤的已经不是简单的两位患者的身体,而是广大医生的心,对此必须严厉惩处。

2、虽然两位医生经过抢救暂无生命危险,但嫌疑人涉嫌的应该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嫌疑人持刀伤害的两位医生的部位,一位的是颈静脉,一位的是气管,都是人的致命部位,其杀害医生的目的非常明显。当然,由于抢救及时,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嫌疑人节假日对两位医生进行杀害,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对此必须从严惩处。

3、针对全国各地伤医案件屡屡发生,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组部、中宣部等2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对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

具体惩戒内容包括:对失信行为人采取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

4、此外,该嫌疑人毫无同理心,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谁能离开医院?竟下如此狠手,难道一点也不考虑危害后果吗?即使真的对医生有意见,完全可以向卫健委等主管部门进行反应,何必伤害医生呢?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推荐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