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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政部门投诉电话?深圳房地产行政部门投诉电话

来源:投诉作者:黎浩邈 时间:2022-02-11 10:52:45浏览290次

超实用必备维权电话(收藏版)

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劳动者,日常生活必备电话,维权时

一定要记住的电话,建议收藏!

紧急求助电话,这五个号码是必须记住的

报警110

短信报警12110

火警119

交警122

急救120

1、12345市长公开热线。遇到当地的一切问题需要投诉,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热线会根据投诉反馈到主管行政部门,**终出具解决方案。

2、12333劳动局劳动保障电话,劳动者遇到被克扣工资、不签合同等劳动问题投诉。

3、12320卫生局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

4、12313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电话

5、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和互联网举报平台。

6、12309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举报职务犯罪专用电话。

7、12368全国法院诉讼服务热线主要用于案件信息查询,提供诉讼指引,协助联系法院工作人员的。

8、12316农业局三农问题投诉。

9、12388全国纪监察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及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党风廉政、等等。

10、12358物价局统一举报关于产品价格哄抬价格、变相压低抬高、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等。

11、12365国家质量总局负责受理关于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发面的申诉、投诉、举报、产品质量咨询、产品防伪查询等。

12、12338全国妇联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

13、12328交通运输部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包含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

14、12377是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设立针对网站、论坛、社区、博客、微信、微博、QQ、云盘等通讯和下载工具等传播的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

15、12336国土资源局设立的针对土地和矿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违法占地、批地、转让、破坏、开采、勘察等违法行为。

16、12319城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确认的城市建设服务热线,涉及公共交通、供水、燃气、供暖、违章建筑等方面。

17、12369环保局,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

18、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解决消费者因生活消费、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违法社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举报。

19、12366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偷、逃、骗税税,发票违章,纳税申报和查询等。

20、12305邮政行业投诉电话,遇到快递丢件,寄错快递,快递损坏等等问题商家不给解决都可以打这个电话进行维权。

公安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010-66266833

公安部扫黄打非举报电话010-58186722

公安部打拐举报电话010-84039250

公安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5212870

公安部禁毒热线(国家禁毒委员会)010-66266611

公安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10-58186722

公安部打黑除恶举报电话010-6626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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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媒体电话

中央电视台通信地址北京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邮编100859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010-68579889

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010-68508738

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010-63984662

中央电视台《面对面》010-63984655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010-68579889转198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010-68579889-166

凤凰卫视北京总机010-68977288

人民日报新闻线索010-65368383

解放日报新闻热线021-63523600

新华社新闻热线01063073111/63073222/63076206/6307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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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诉房地产公司违规违法行为

具体那些方面?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事前事后的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涉及违规违法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吃瓜群众顺带一句,解决问题单单靠投诉举报是没有用的,而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如何投诉开发商

同志,这个问题投诉是没有用的,也是错误的歪门邪道,如果投诉都能够解决问题那么母猪都会上树!你信不信不知道,呵呵,反正俺是不信的。正确的方式方法是依据合同约定事实向法院起诉开发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五)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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