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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属于什么诉讼手段?投诉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来源:投诉作者:牵白夏 时间:2022-02-12 17:48:49浏览125次

怎样举报侵权行为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每个人享有法律赋予们的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遇到了侵权行为,首先需要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我们可以举报侵权行为,那么怎样举报侵权行为?

一、如何举报侵权行为

1、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

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们要尽可能的去寻找与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概括的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2、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

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办理案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

(1)行政查处。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这里所指的就是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现行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详见《商标法》)但由于通过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

(2)诉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3、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

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直接因素,因此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同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换言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4、进行投诉或起诉。

二、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明

1、权利人应取得被控方获取、使用、披露其信息的证据。

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一样,由于受取证手段的限制,权利人完全靠自身能力难以获取这方面直接、确凿的证据,往往需要求助于法院,由法院采取诉前或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等措施取得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免权利人提供被控方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的责任。法院接受权利人请求,在做出取证决定前,衡量权利人是否提供了初步证据的标准应当是权利人是否有合理的怀疑。只有对权利人的请求做出上述审查和限制时,才有可能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有效防止侵害无辜者的权利。

2、权利人应将被控人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比较,判断一致性。

这种一致性不一定是完全相同,但至少达到实质相似的程度。“所谓‘相似’,就是指侵权人非法接触得到的权利人商业秘密在侵权人的经营活动中表示得非常接近。侵权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接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目的只有也只能有一个,就是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经济利益。

3、‘接触’是手段,‘相似’是目的,‘接触相似’是判断侵犯商业秘密的基本要求。

所以,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自己拥有某项商业秘密,侵权人与自己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非法接触,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接近或非常接近自己的商业秘密。

4、由于商业秘密范围非常广,对于承办案件的法官来说可能是隔行如隔山,难以独立做出判断。

在实践中,法院应就具体的技术问题请求或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专家在对双方的技术作充分比对后会做出一个鉴定结论。专家在鉴定结论中仅把哪些技术特征相同、哪些不同以及在技术上的关联特性一一列出,供法院判断。另外,在确证被告使用了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应当注意鉴别两种信息的差异性是否属于被控方的刻意所为。

三、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1、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对侵权行为同样运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为2年,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2、侵权行为的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产口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爱到损害时起算”。《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运用法律原则,不能完全运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3、侵权行为的**长诉讼时效

侵权行为的**长诉讼时效,在《民法通则》中第135条规定为20年。在《产口质量法》条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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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不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还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诉讼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并不是唯一途径。诉讼俗称“打官司”,诉讼途径是指纠纷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另一当事人提起起诉、上诉或申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途径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正规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后屏障。

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还有以下途径:

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自力救济的合法措施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三种。

(1)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3)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由于自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在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实际生活中很多人采取此致救济途径,因难以把握分寸而构成侵权,因此要慎重使用此种救济途径。

2、非诉讼途径。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非诉讼途径,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解决问题,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非诉讼途径很多,主要有:投诉、申请、调解、申请裁决、申请仲裁、申请复议、申请复审、复核、申请行政复议和申诉、信访等。

3、寻求法律帮助。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是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公民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由于社会分工、文化程度、专业知识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法律水平不尽相同,甚至有很大的差异,不少人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即使是有较高的法律水平的人,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他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当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无疑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作用。我们在处理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时,应当懂得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以下几方面: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律师代书诉状和其他文书、请律师进行刑事辩护、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请律师提供其他方面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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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问答94号令关于投诉的15个问答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包括: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长不得超过30日。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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