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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浑南法院投诉电话?沈阳浑南物业投诉电话

来源:投诉作者:歧清昶 时间:2022-02-12 23:10:50浏览123次

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

本人与2018年,在沈阳棋盘山发生交通事故,我开的面包车和对方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经交管部门鉴定,本人责任3成,对方7成,去医院我垫付了2000,后来由交强险理赔,当时理赔是足够我承担的哪一部分了,**近一段时间发现自己竟然被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判为失信人,打过几次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当年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强险介入后,就没接到过法院和相关部门电话或传票通知,莫名其妙我就成失信人了,这些年给我带来的麻烦,希望相关部门能给我一个说法,法律执行难道不需要通过本人电话或传票什么的,就这样随便就给别人定罪,难道是为了完成任务还是为了维护当地人,现在的法律执行都是法院一方决定的吗,真的很气愤

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段院长过问陈洪德申诉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

还能驳回陈洪德的申诉吗?

2007年7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孤家子村村主任陈洪德与村民程占群、车刚等人同桌喝酒时,程占群与车刚因酒后吹牛发生口角,陈洪德将程占群推出饭店外劝其回家,程占群不走,还要进去找车刚理论,此时车刚拎个白酒瓶子从饭店里冲出,对着程占群的头部就砸,瓶子当时就碎了,程占群反击,车刚又用手里剩下的破瓶嘴扎伤了程占群面部,造成程占群右眼球从眼眶剥离。

案发后,浑南公安分局孤家子派出所民警李杉等接110指令出警,经向现场目击证人徐祥民、厉国彬、王宝军,以及饭店从业人员赵金海、沈欣、董玉环等调查了解,证实了车刚与程占群先在饭店内发生口角,后在饭店门前打架的经过。程占群被打伤后,车刚从案发现场逃跑,于是派出所将车刚列为网上逃犯。半个月后被害人程占群伤情好转可以讲话了,民警李杉对其询问时,程占群却称他的右眼是被村主任陈洪德打伤的,并称被打的地点是在饭店的酒桌上,凶器是啤酒瓶子。程占群的说法不仅与众多的证人证言明显不符,而且有明显漏洞,因为当天他们喝的是白酒,桌上根本没有啤酒瓶子。那么程占群为什么要撒谎嫁祸陈洪德呢?原来案发后的几天,程占群曾托人与车刚的家属商谈赔偿,程占群开口要90万元,车刚家里只肯拿40万元,见车刚满足不了他的要求,无赖成性的程占群就反咬是他认为有经济实力的村主任陈洪德打了他。

2008年1月,凶手车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他打伤程占群的经过,与证人证言完全相符。为了慎重,浑南分局责成法制科、治安大队等多个部门复核该案,期间不仅对派出所调查的证人进行重新询问,而且还询问了车刚当天一起喝酒的多名同学和车刚的妻子,进一步证明了是车刚在饭店外用白酒瓶子打伤了程占群的眼睛。2008年7月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公诉科。公诉科检察官郭颖接案后两次退卷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侦提纲明确提出按陈洪德是加害人补充证据。浑南分局治安大队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明车刚是加害人继续移送起诉。案件一直拖到了2009年1月,公诉科郭颖向高新区政府提出重新调查这起伤害案,迫于被害人进京上访的压力,区政府领导同意了郭颖的意见,并指派郭颖为调查组组长。郭颖在复查该案过程中,先是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村主任陈洪德及其子陈威,证人徐祥民刑事拘留,对证人赵金海、沈欣等刑讯逼供,后又向市纪委领导谎报案情,说有民警徇私枉法,矛头直指浑南分局。之后他利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参与办案的岳鹏等人为打手,对陈洪德、陈威以及该案原有证人施以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逼迫案件所有当事人按其预设的内容出具证言。**后,郭颖把打伤程占群眼睛的加害人由车刚变成了陈洪德。在审讯过程中,陈洪德时供时翻,郭颖竟然残忍地用装满水的矿泉水瓶打掉了陈洪德四颗牙齿。2009年1月陈洪德在高新区法院的法庭上,指出公诉人郭颖是被害人程占群的姐夫,以公谋私,并向法庭展示被郭颖打掉的牙齿,陈洪德的律师提出要证人出庭质证。公诉人郭颖当场被吓得语无伦次,多亏高新区法院的审判长肖国为他圆场。**后高新区法院在没有任何一名证人出庭的情况下,以陈洪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程占群52万元。陈洪德上诉,沈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判决书载明,陈洪德之所以被判有罪,完全是根据高新区检察院郭颖为首的专案组所取得的赵金海、沈欣、历国彬、徐祥民、王宝军等人的证言,然而这些证人在当年一个也没有出庭。2018年刑满释放后,陈洪德本人及其亲友,历尽千辛万苦,在全国各地找到了这些证人,律师在取证过程中,这些证人无不血泪控诉当年被郭颖带领的专案组刑讯逼供的经历,他们都是在被多次威逼、利诱、恐吓、殴打的情况下,不得不按郭颖预设的内容改变证言。证人王宝军被审讯时,郭颖问他:“现在是白天还是黑天”?王宝军回答说是白天,郭颖猖狂的说:“白天你也得说是黑天明白不”?对这些证人律师在制作调查笔录的同时还制作了视听资料。除此之外,律师还找到了杨威、佟明奎、杨玉斌、白雪丹等当年曾目睹打架过程的多名新证人,也取得了他们的证言。新的证据再次证明,当年打伤程占群眼睛的凶手是车刚而不是陈洪德,陈洪德无罪。

2019年9月11陈洪德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提供了这些新证据。面对那些当年没有出庭的证人,面对当年目击打架过程的新证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还能驳回陈洪德的申诉吗?9月29日沈阳中法申诉庭的两名年轻的女法官约谈了陈洪德及其代理律师,对方居然称没有收到证人的视听资料,怎么可能啊!陈洪德说我现在手里还有一份,可对方拒收。这样的情况难免让人浮想联翩,难道这次沈阳中法还会向上次二审时那样,仅仅依靠原审案卷提供的证据再次驳回陈洪德的申诉,可这次明明是提供了新的证据,难道他们会以陈洪德申诉时未提供耍赖吗?这也许仅仅是当事人的一种担心,所有人都会拭目以待。

陈洪德冤案是一起系列冤案,除了陈洪德之外此案还有3名无辜群众和3名公安民警被冤判。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起冤案被平反只是迟早的事,如果有人敢开历史的倒车,让无辜群众陷于水深火热之中,不单是陈洪德及其家属不答应,全社会也不会答应。在这里我们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段文龙院长能在百忙之中亲自过问此案,因为当此案揭开盖子的时候,沈阳中院一定会是全国的焦点,至于在其中的角色问题就看段院长如何选择了。

2019年9月29日

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 法院:支持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7月4日,陈某某入职辽宁辽通XXXX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辽通公司),先后派驻沈阳兴业银行、盛京银行从事ATM清机员工作。

判决书显示,辽通公司称,陈某某因在2019年12月13日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被兴业银行退回,项目负责人对陈某某日常工作评价为“工作态度消极、品德低下、不服从工作安排,受到行方多次投诉、无组织无纪律”。经公司项目部经理与陈某某现场谈话后,调岗到盛京银行清机项目组,从事清机员岗位。在岗期间多次打听其他人工资,越级沟通,违反《薪资管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五项中的薪酬保密制度;多次违反项目主管同城项目支援工作分配,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严重违纪中的第12条“工作推诿或拒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工作安排且态度恶劣”,第16条中的“违反公司相关保密制度,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情节严重者”,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认可、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态度恶劣,不胜任本岗位。项目组负责人对陈某某日常工作评价为“调岗后工作态度依然消极,不服从工作安排、私下打听工资,行为品德极其差”。

判决书显示,2020年3月30日,辽通公司向陈某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经公司人事及项目部与陈某某现场谈话并口头告知与陈某某解除合同,作开除处理,薪资结算到2020年3月31日。

陈某某就本案诉求于2020年7月17日到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陈某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项目主管人员合理工作安排,工作推诿、服务态度较差。且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某某庭审中陈述,陈某某存在私下打听其他同事薪酬的情况。故公司以陈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态度恶劣,不胜任本岗位为由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某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公司因陈某某2019年绩效考评结果年度内出现两次D级,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不予发放年终奖亦并无不当,故陈某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陈某某要求公司支付交通费及电话费的诉讼请求,因陈某某未履行报销流程向公司提交报销单及相应的发票,故其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公司安排陈某某从事替班工作(该工作并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陈某某以曾经被退回为由拒绝,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公司与陈某某已经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存续条件。故公司依法解除其同陈某某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所述,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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