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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投诉法院

来源:投诉作者:蕙若温 时间:2022-02-12 23:20:50浏览91次

紧急举报黑龙江省高法刘知己哈尔滨市中法陈剑峰枉法裁判和幕后的院领导(连续一)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巡视组:

一、院领参与亿万民诉大案的黑色交易。

黑龙江省院刘知已问申请执行人说:“我小小审判员说了不算,都是院领导决定的”。哈市院陈剑飞副庭长开庭前电话说:“我一年办上千起案件不会在这一个案子违法的,这案非常清梦,且有多家法院裁判,我判你们胜诉偷偷乐就行了”。开庭结束签字时,陈走到金美集团董事长孟克非面前说:“有多家法院已裁判被执行人是股东,本案审查是股东争议,很明确的,你再陈述其它没用”。开完庭我司代理人和董事长又通电话,陈突然变化说“我办案人说了不算,院领导过问了”。**后俩人枉法裁判,一切都由院领导做主了。

对枉法裁判我们多次举报、中央、省纪检监察,**高法等,各级虽转批转过问,都被院领导欺上瞒下押案不处理,不回复,形成难以攻破的共守同盟了。

一个简单的申请执行案被拖10多年,超出法律常识的否定8家法院10多产生法律效力裁判。

经历**高法、省、市、区四级院一百多法官近二十合议庭多次审查裁判,刘知己陈剑峰一人之上万人之下,斗胆撤销没有任何暇疵的原一二审判决,20多年没有任何瑕疵的诉讼和执行被中途叫停,又发回原一审院审查股东身份。更肆无忌惮,更荒唐的是,**高法,海南省、市、区法院,黑龙江省、市、区法院,等八家法院十几份产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都明确裁判是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刘知己陈剑峰和个别领导合谋下,违反基本法律常识,亿万民事执行大案的救命“之恩”不言而喻……

三、程序搬道叉踢皮球是枉法裁判的新花样和枉法艺术。

我们质问刘知己和陈剑峰时,如出一辙的回答是“也没判你败诉啊,有理参加重审时说呗!”这种满口喷粪的话让人想跳楼自杀!一个简单执行案20多年不结,从头来**少要5年,一辈人过去了,执行案不在路上……

刘知己、陈剑峰枉法裁,为帮债务人逃债,因实体审判因太明显不敢枉法胡牛来,程序枉法裁判成为黑龙江省院、哈市院不良法官枉法裁判的一大发明,一种枉法艺术!主办法官陈剑峰,为帮被执行人拖延时间逃债逃避执行,故意踢皮球,违法发回一审从零点开使重审!比判执行人败诉还要狠毒。败诉还可启动检察院抗诉,这种重审过程遥遥无期,下一辈人能否结案都是未知数啊!

四、全体债权人接到重审裁定后痛不欲生,被逼上绝路。

262多申请执行人和农民权利人接到市院(2021)黑01民再1号裁定后集体痛不欲生,伤心欲绝,20多年血泪讨债和申请执行案从头再来,一个简单案件执行,一代人没有完成,在中国法院执行史上也绝无仅有大奇闻!

20多年为讨债,从诉讼到执行,面对着有政府背景的民营企业海南南航空公司和机场股份,历经磨难,农民卖斗卖羊,甚至卖房子筹借诉讼费、律师费、上访旅差费,甚至有上访农民病死死讨债维权的路上,多数家庭被债权拖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二十多年的诉讼执行,就是一本血泪史!刚刚见到执行的曙光,被一人之上万人之下的陈剑峰一笔勾销,又打回一审原点,是何等悲哀啊!

五、呼天、唤地、呐喊,苍天之下何处有青天!

被逼无活路,只能血拼到底。请求**高法、省高法提案审理。请求启动院长监督程序。可怜可怜弱势的债权执行人吧!不要把我们被逼上死亡的绝路……

依据我国《刑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份务例》,刘知己、陈剑峰和幕后操纵的院领导已构成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重大的违法违纪处份。

请求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丶中央巡组介入一亿多民诉腐败大案枉法裁判调查,揭开背后交易黑幕。我们将积极配合,随时给调查组提供证据。

债权申请人:海南金美集团携262股东单位和农民债权人2021.8.28中午发!

说明:我们将在各大网络、各媒体分期连续发布,请各有关部门,各朋友跟踪阅读。

联系电话:13518842339

刚刚,黑龙江高院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等人申诉

7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申诉人汤继海等10人强奸、强迫卖淫、嫖宿幼女再审审查一案审查结论:

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案件回顾

2008年10月27日,时年14岁的汤某某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自己从6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

2008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对汤某某案立案。经过近两年的依法侦查,查清该案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移送审查起诉,交付审判。

201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了汤某某案,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汤某海无期徒刑,判处万某玲、刘某海、纪某才、梁某权、王某军、李某才、刘某友、徐某生、陈某付、于某军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

2018年1月31日,有媒体刊发报道列举多处当年案件证据中的可疑之处,并将汤某某现在的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该案件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8年1月31日,五大连池市发布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关于汤某某案情的回应:

2018年2月7日,黑龙江高院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该院正在对汤继海等人的申诉依法审查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陈丽英

实名举报黑龙江高级法院执行二庭王金海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举报黑龙江高级法院执行二庭王金海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执行二庭硬抗**高法执行监督,压案不查,久拖不决,敷衍塞则。

举报人:于德松,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230605196411121611,大庆油田职工退休,电话:15289864366。

被举报人:王金海,男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二庭执行员。

被举报单位: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二庭。

在本案如果于德松的诉求是无理取闹,(2001)黑法执复字第5号裁定没有错误,为什么不裁定驳回于德松诉求?**高法先后两次监督,为何久拖不决、压案不查、欺上瞒下。一个结论,一纸文书有那么难吗?这诉求过分吗?

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案外人异议案件,绥化中院执行卷宗,审判卷宗为什么全部丢失,大庆中院执行卷宗为什么损毁,里面决定房屋归属的合同,为什么被偷换成涂改伪造合同,售楼合同原件为什么在卷宗里失踪,要说这都是巧合,有人信吗?三个法院发生如此及不合常理事情,他们想要掩盖什么?

举报内容

黑龙江高级法院执行二庭王金海,在执行程序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自创法律程序,故意错误解读《黑龙江人大关于执行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给当事人于德松造成276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冤沉二十年,故意设置障碍阻止**高法院及黑龙江高级法院执行监督,将本是依法讨要欠款的于德松,演变成另案的债务人,强制下级法院执行回转其受生效判决及以物抵债裁定保护房产、指使案外人起诉赔偿韩云龙1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执行民事枉法裁判罪。

黑龙江高级法院执行二庭硬抗**高法院先后两次执行监督,拒绝执行监督意见。二十年敷衍塞则压案不查,拒绝依法制作送达执行监督裁定。2003年**高法发函执行监督无果,2017年再次发函执行监督、

黑龙江高级法院立案执行监督、将责任推到另案的再审身上,目前给出的结论是:不能给任何答复、包括驳回你的诉求也不行,因为领导不同意,

本人依法申诉二十年得到就是却是敷衍塞则,久拖不决。**高法先后两次督办,人大五次督办,先后两轮中央巡视组函令黑龙江高级法院十日内办结,均无疾而终。而更奇葩的是(2017)黑执监48号执行监督审查时,

已经发现绥化中院执行卷宗丢失,审判卷宗丢失,大庆中级法院执行卷宗封卷封条被撕掉,卷宗内北四单元售楼合同被偷换成,伪造涂改的四单元,本人买卖南栋四单元售楼合同原件丢失,却不管不问?

黑龙江高级法院先是自创法定程序受理案外人复议申请,故意违反《民诉法1991年》208条现227条、《执行工作规定》第70条71条的规定。后是承办法官王金海独自一人办案撤销执行法院异议裁定,口头要求大庆中院执行回转,故意违反《执行工作规定》第5条第72条的规定,对于德松的87号以物抵债裁定没有处置,承办法官王金海在(2001)黑法执复字第5号裁定内未赋予执行内容,私自口头指令大庆中院对于德松依法取得房屋执行回转严重违法,于德松、李加臣不是另案被告、被执行人。另案绥化中院的原告韩云龙、被告姜兴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和我们无关,执行回转于德松依法取得房屋偿还韩云龙的债务严重违反

《执行工作规定》

第60条第109条的规定。

2001年大庆市本是依法向开发商李加臣讨要欠款的大庆市于德松,经法院司法评估、强制执行,将开发商名下房屋以物抵债执行给我。但目前

于德松从一个依法讨要欠款,依法取得以物抵债房屋的债权人,演变成案外人韩云龙执行回转的被执行人,自己受生效法律文书保护的房子被抢走,还要强制我赔偿陌生人韩云龙130万元的损失,有权有势就可以肆意妄为藐视法律,视生效判决、以物抵债裁定如废纸吗?这还有天理吗?这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在哪里?这生效法律文书不能保护其确定的内容,还要法律干嘛?还要法律文书干嘛?

2001年因开发商李加臣拖欠工程款被于德松诉至法院,李不服上诉至黑龙江高级法,经大庆中级法院判决、高级法院维持,2001年6月19日查封争议房屋,经大庆中院执行、司法评估,强制执行,交付抵债房屋给于德松,送达以物抵债裁定,本案终结。

2001年因承建商山东公司驻庆办姜兴奎拖欠工程款被韩云龙诉至法院,经绥化中级法院判决姜兴奎给付韩200万元、姜不服上诉至黑龙江高级法院、经该法院68号调解达成协议19套房抵债,未标明房屋具体单元房号,2001年6月28日绥化中院执行查封时发现争议房屋被大庆中院查封,韩持另案68号调解书提出异议,被大庆中院驳回,韩某不服向黑龙江高级法院复议。

于德松从2003年依法向**高法申诉后立案监督,到2016年无果,2016年**高法第二次执行监督,黑龙江高院敷衍塞则,压案不查。2017年**高法院执行监督函要求黑龙江某高级法院对第5号裁定执行监督后,该法院立案监督,先是告知于某第5号裁定必须要撤,后是告知另案再审没撤销执行监督不能给你结论,我想问问这另案的法律文书和本人及李加臣有什么法律关系?

在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绥化中院审判卷宗丢失,执行卷宗丢失,大庆中院于德松和李加臣以物抵债87号卷宗,封卷封条被撕掉,卷内合同证据被偷换成涂改伪造合同,于德松买卖房屋合同原件失踪,如此明显恶劣的违法犯罪事实不管不问。

在本案,黑龙江高级法院不可能不清楚,法律没有授权上级法院可以受理案外人不服执行法院驳回其异议裁定的复议,《民诉法》原208条及现227条均禁止案外人复议,这黑龙江高级法院不但违法受理,而且没有组成合议庭,也没有向领导请示汇报,承办人王金海私自制作裁定撤销执行法院异议裁定,他应该知道这是违法的,于德松依法取得房屋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受法律文书保护,且自以物抵债裁定生效之日起,物权就转移至于德松名下,黑龙江高级法院对生效判决及以物抵债裁定视若无物,王金海法官口头责令大庆中级法院执行回转依法取得房产,而且拒绝制作送达执行回转裁定和新的生效法律书,对生效判决、以物抵债裁定不屑一顾,视而不见。违法抢走于德松依法取得房屋,剥夺其诉讼权也还罢了,大庆中院副院长赵亮指使案外人韩云龙起诉于德松赔偿其130万损失,并安排援助律师出庭辩护,免除诉讼费(庭审中韩云龙自己口述)事实也是来回八场诉讼、诉讼费全部免除,司法援助律师辩护,类似枉法裁判,徇私枉法,以权代法,压案不查,敷衍塞则,久拖不决的案件在黑龙江法院系统数之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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