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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蔺琬凝 时间:2022-04-19 15:33:57浏览57次

2016年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政策要点解读:

1.什么是农村土地征收?

农村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由法律主体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对失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的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应该由公众来定义,不能将“公共利益”的征收与商业开发的征收混为一谈!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有什么规定?

103010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二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和土地征收计划,分批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和土地征用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土地征用方案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建设项目供应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和耕地补充计划,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般来说,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大致要经过三个程序:一是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计划,分批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是规划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怎么划分的?

103010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一级是国务院,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

第二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国务院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范围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权。

第三级是市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行使相应的批准转用土地审批权。

第四级是县级人民政府,对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行使相应的审批权。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4.农村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有什么联系?

03010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使用农用地。

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在我国,征收农用地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因此农村土地征收审批需要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通过为前提。要征用农村土地,上述两个审批均应获得准许方可进行。另外,为了简化程序,相应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和征地审批权由同一审批主体行使时,两个审批手续应同时办理,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如果上述相应的两个审批权归属于不同的审批主体,则应按法律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5、土地征收的审批权艰是如何划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阮备栗。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6、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并且涉及农用地的,应符合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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