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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家庭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 行怜烟 时间:2022-05-02 13:15:20浏览13177次

在拆迁案件中,家属之间有时会因拆迁补偿发生纠纷。比如父亲名下的房子被拆迁,父亲去世的母亲还在,对方事后发现拆迁补偿款已经全部被弟弟拿走,或者父母年事已高的父母被拆迁,姐姐冒充父母代理人,签收拆迁补偿款等费用。

 

 

遇到这样的事情,当事人的第一步就是确认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弄清楚自己是否应该得到拆迁补偿,应该得到多少份额。

首先要确认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还是公房,比如公房。如果是私房,征收补偿款时只考虑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但公房等公房性质,在征收补偿时,非承租人居民和合租人往往会根据当地政策得到不同程度的安置。

其次,要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当事人的父母,则需要注意是父母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征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征收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如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且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约定该财产仅属于一方的,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予以征收补偿。

父母双方健在时,被征收房屋产权相对清晰,被征收方或父母双方共同财产。父母一方死亡,因为涉及到财产的继承,子女对房屋或征用的赔偿请求权,被拆迁的房屋是父母一方的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在继承份额的分配上会有分歧。

在承认自己是一个权利之后,第二步就是找出自己的主张。

如果其中一个子女无权订立赔偿协议并获得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无权代理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主张赔偿协议无效。

就父母去世而言,业主去世是在拆迁前还是拆迁后,差别很大。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在拆迁前死亡的,所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是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征收机关必须与所有继承人达成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所有继承人必须完成拆迁工作。

如果征管部门只与一两个继承人达成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将补偿转给一两个人,其他继承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主张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拆迁后死亡,且已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已对所有权人作出补偿决定的,拆迁或者安置房的补偿分配由继承人内部解决,可以要求其他继承人通过民事程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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