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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桓福 时间:2022-05-05 16:42:24浏览18440次

在实践中,其他村的人建造或购买的房屋能否享受拆迁的好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至于完全由其他村的人建设的地上房屋,拆迁方是否只能在与宅基地申请人达成共识后才能征收?村外村民和拆迁人在拆迁房屋上有没有利益关系,能不能做合格的相对人?今天,北京市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律师张作元为您简单解读其代理的罗女士确认强拆违法并胜诉一案。

金华的罗女士作为另一个村的人,于2008年与马鞍山村的金先生签订了《房屋建造与买卖协议》,约定金先生宅基地有偿使用,并全额出资在地上建房。

尽管罗女士及其家人实际建造、居住和管理该房屋,但登记该房屋申请人的是金先生。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有严格的程序。

2013年,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后续征收或拆迁的补偿利益。

2017年,该房屋所在地块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但街道办绕过罗女士和金先生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随后下发了腾退房屋通知书,不顾罗女士反对,强行拆除房屋。

罗女士找到了在京再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律师经过调查取证,仔细研究案情,发现街道办违法,对街道办确认违法拆迁房屋提起诉讼。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房屋涉及的宅基地是金先生申请的,建房申请人也是金先生。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权益,村外人士无权享有。

据律师介绍,虽然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但涉案房屋是由罗女士全额出资的,自建成后一直由其本人居住并与家人共同管理。罗女士基于对该约定的合理信赖而建造该房屋,并将其作为居住、生产、生活的保障。她享有占有和使用这所房子的权利。她应该与街道办事处的房屋拆迁有利害关系,她是拆迁的适当行政相对人。

众所周知,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拆迁中非常重要的协议,它标志着双方就征收或拆迁补偿达成一致,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有义务搬离房屋,腾空,并配合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的后续工作。不配合后续工作的,拆迁方有权凭借安置补偿协议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房屋拆迁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取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督促履行、逾期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房子才能最后拆。

本案中,罗女士作为合格的行政相对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征收方未履行上述程序,绕过罗女士,仅凭与金先生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将房屋补偿费转入罗女士的银行账户,并出具《腾退房屋并拆除通知书》,导致罗女士及家人流离失所。街道办拆迁房屋,严重违反程序,应界定为非法强制拆迁。

庭审中,律师结合提交的相关证据,对上述违法点进行了说明和论证。最终,兰溪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明朝律师的观点,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邱斌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对方上诉后,法院维持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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