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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家庭内部分配纠纷案例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督芸茗 时间:2022-08-23 16:23:23浏览10643次

动迁家庭内部分配纠纷案例一

曹先生的父亲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曹先生的两个弟弟曹某和曹某某一纸诉状把曹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最终曹某和曹某某却一无所获。

曹先生和曹某、曹某某为同胞三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父亲老曹,老曹亡故后承租人没有变更。三兄弟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七十年代曹先生在安徽和黄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小曹。曹某和曹某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先后结婚,婚后各自享受了单位的福利分房。1990年4月,曹某和曹某某将户口从各自的福利公房处迁回系争房屋。九十年代初,曹先生一家的户口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但是曹某和曹某某百般刁难。1995年1月,曹某和曹某某挟持父母写下遗嘱,内容有:“我们百年后,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三个儿子所有。”1996年3月,曹先生一家三人的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同年11月2日,曹某和曹某某逼迫曹先生在家庭协议书上签字,家庭协议内容有:“若系争房屋被动迁,所有动迁利益分为四份,父母和三兄弟各享有四分之一,若父母百年后房屋动迁,所有动迁利益由三兄弟均分。”三兄弟和老曹夫妻均在家庭协议上签了字。九十年代末,老曹夫妻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曹先生一家三口居住,直至房屋征收。

2020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8日,曹先生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53万余元。征收时曹某、曹某某、曹先生一家三口共计六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在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黄女士认为,自己一家在系争房居住多年,一家三口从未有享受过福利分房,要求多分征收补偿款,但曹某和曹某某坚决要求三家均分。在协商无果后,曹某、曹某某将曹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

曹先生一家人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遗嘱和家庭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曹先生一家所有。首先,老曹夫妻关于该房屋的遗嘱无效。系争房屋为公房性质,并非老曹夫妻的个人财产,故其二人遗嘱中关于系争房屋归属的处理当然应被认定为无效。其次,家庭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家庭协议签署时,黄女士作为户口在册的成年人并未在协议上签字,且黄女士不认可协议的效力,故该协议因遗漏了权利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第三,在遗嘱和家庭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系争房屋应当逐一认定同住人。曹某和曹某某因本市他处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故曹某和曹某某均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二人无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曹先生一家三口自户口迁入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且本市他处从未享受过公房福利,当然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

后曹先生一家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遗嘱和家庭协议为无效,两原告因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房屋同住人身份,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三被告曹先生一家三人所有。

动迁家庭内部分配纠纷案例二

原告夫妇已年过七旬,儿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原告家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拆迁获得了补偿,原告夫妇取得三套面积不等的房屋和部分拆迁补偿安置款。在领取其中一套房屋后,原告夫妇与其中一个女儿居住生活,饮食起居也由该女儿照料。另外的子女认为父母分配不均,心有积怨,导致家庭矛盾升级。原告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他子女也要尽到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为了能够充分化解矛盾,让曾经相亲相爱的一家人能够消除隔阂,让原告夫妇安享晚年,遂多次到原告所在村委会、家中了解情况,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中,法官采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核心来引导,以“孝”和“善”为主线,指出不应为金钱造成家庭矛盾。最终子女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尽己所能照顾父母。原告夫妇也表示将重新分配安置款和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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