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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律师:不能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来源:房屋拆迁作者:甲丹烟 时间:2022-07-12 03:46:49浏览150次

案情摘要

2002年,张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得126.38平方米的安置房。由于拆迁人的原因,张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房屋质量问题,张某在征得拆迁人同意后,对安置房北侧房屋进行扩建,将被拆迁安置房126.38平方米扩建至195平方米。同时,他在屋顶等地方搭建了彩钢瓦棚,扩建后的房屋实际面积为445平方米。某区执法局发函给区规划部门,询问445平米的房子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局《复函》表示,其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经某区执法局调查确认,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起诉张《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拆除445平方米房屋(实际拆除时安置房未拆除)。张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观点

在征地拆迁的情况下,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常见的就是“以拆促征”的情况。为了节约征收成本,加快征收进度,行政机关一般会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以拆促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给被征收人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征收人一般都是不懂法的人。行政机关应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他们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损害人民利益。行政机关不应该为了执法而执法,而应该在执法过程中宣传法律,让大多数人学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不能将所有无证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作为执法者,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条文执法,更要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做人性化执法,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身份的关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做一个有温度的执法者。法院判决书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法甄别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的房屋,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造时间和动机、用途、居住利益、当时立法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地将所有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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