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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决定补偿的多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谨慎!,

来源:房屋拆迁作者:寿辉 时间:2022-07-13 01:16:52浏览136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价值评估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它决定了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能得到多少补偿。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被征收人说了算,能拿到多少补偿。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想法。毕竟法律对房屋拆迁的评估有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可以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19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20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估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从目前的咨询来看,很多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都会对评估过程提出一些疑问。为了尽可能保证合理的评估价格,我们想提醒大家认识到以下四点:

1.注意,评估时间应以房屋征收公告日为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征收程序正式开始前,征收方私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后再根据这份评估报告谈补偿,但距离征收程序正式开始已经很久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更是违法的。

2.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必须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尽可能选择信誉好、声望高的评估机构。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明确了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多种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不能由征收者私下指定。

3.根据评估结果,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评审结果仍不满意,可在收到评审结果后10日内向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评估结果是确定赔偿的重要依据,但没有**终效力。也可以通过协商、起诉、赔偿决定等方式进行变更。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不应该有这样的意识,认为评估结果就是这样,无法改变,所以放弃继续争取,放弃改善的机会。

即房屋征收拆迁时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应注意的评估环节问题。在赔偿问题上,一定要更加谨慎,千万不要被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遇到什么不清楚、不理解的问题,一定要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征地拆迁维权,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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