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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拆迁安置赔偿标准,拆迁安置补偿费

来源:房屋拆迁作者:钦烨 时间:2022-07-15 18:31:59浏览134次

居民要拆房子,有人欢喜有人忧。值得高兴的是,他们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补偿费,可以改善生活。可悲的是,很多地方拆迁补偿低,被拆迁人的生活可能还不如以前。要靠自己得到合理满意的补偿,并不容易。今天,我们来了解如何补偿居民的搬迁和安置。

一般情况下,城市房屋拆迁分为住宅和非住宅安置标准。拆迁非住宅房屋(如商业、办公、酒店、工业用房等。),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迁人因工作需要确需结合拆迁增加住房面积的,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一般根据情况处理。

(1)粮食、煤炭、理发店、餐馆、集贸市场、文教卫生等与人们日常生活或机构密切相关的具有区域功能的公共非住宅房屋,应按规划要求就近安置;污染环境的企业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搬迁。

(2)私人非住宅。被拆迁人原所有人依法经营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以原建筑面积和适合经营的房屋安置原所有人;经批准将私有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其安置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出租给他人的私有非住宅房屋,按当地拆迁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原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将公有住宅变更为非住宅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将公有住房变更为非住宅或者擅自转租他人的,变更为非住宅或者转租的住房面积应当从总租赁面积中扣除,不得作为安置的依据。

(四)利用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从事经营的使用者,应当在公布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非法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不予安置。

拆除住宅房屋,其安置用房面积的计算,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被拆除住宅的建筑面积计算,也可以按其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算。

[法律依据]

103010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国家法律规定,为了解决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为了鼓励被拆迁人搬迁,也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所以,被拆迁人在看清实际情况后,要酌情考虑自己的补偿,一味追求高补偿不是一个值得提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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