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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强拆由哪个部门执行,违法强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房屋拆迁作者:辉语 时间:2022-07-16 02:56:58浏览86次

违法建筑一直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建筑。由于历史问题,有些房屋被认为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有些建筑确实是违章建筑,应该拆除。那么,哪些部门应该进行违建强拆,哪些部门有权强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3354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有权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法》有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局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控制、停止建设或者拆除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无权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和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间届满不起诉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3354城乡规划局:有权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临时建(构)筑物和违反规划建设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结合具体情况给予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未按处罚决定书停止施工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直接拆除。需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查处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3354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罚款等处罚决定。

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后,首先要通过相关法律知识初步判断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一旦违法认定和强拆程序违法,要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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