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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一直未结算的诉讼时效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邹以冬 时间:2022-08-07 13:17:48浏览92次

工程款一直未结算的诉讼时效,南京法院判例:业主拖延审计增加的工程量,如何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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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4月,华复公司(甲方)将其电子商务办公楼装修工程发包给笑居公司(乙方),双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35万元,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项目结算,预算单价不变。

2、双方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过程中变更、增项等增加费用结算报告,甲方应在接到报告3日内通知乙方。甲方收到此结算报告3日内未答复,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费用视为被甲方确认。

3、合同签订后,笑居公司进场施工。2017年5月,笑居公司施工负责人王欣与华复公司现场监理陈国林共同在《装修工程竣工告知单》上签字,告知单内容为:“由于前施工队阻挠施工及设计变更,增项等诸多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现我方组织各方加班加点组织施工,我方将积极努力在甲方入住前完工”。此后,案涉工程完工后于2017年年底全部投入使用。

4、2018年8月31日,笑居公司向华复公司提供涉案工程决算造价,其中工程决算价2228974.55元、工程设计决算外变更及增项联系单造价796216.10元,合计工程决算总造价3010336.45元。该工程造价单由甲方金某签字,乙方加盖公章,造价单还备注说明。但华夏公司对此决算造价并不认可,一直没有审计并回复。

5、笑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复公司支付增项工程款523500元及违约金,引发本案。

华夏公司认为,本案不应直接适用合同有关“结算默示条款”的约定。因为笑居公司从未向其提交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是因为案涉工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验收。且笑居公司两次向上诉人提交了决算清单,但工程相对应的竣工图纸、水电图纸等却迟迟未提交。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过程中变更、增项等增加费用结算报告,甲方应在接到报告3日内通知乙方。甲方收到竣工工程量增加费用结算报告3日内未给予乙方答复,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费用视为被甲方确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本案中,笑居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8月31日两次向华复保利公司提交涉案工程决算造价,华复保利公司收到后均予以签字确认,且在三日内均未提出异议,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视为笑居公司开列的工程造价为华复保利公司确认,双方应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业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提交结算报告后,业主迟迟拖延不审计,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施工方直接根据报送价格主张工程款,这就是所谓的“结算默认条款”。

1、结算默认条款是对付业主借拖延审计不支付工程款的一个重要方法。

目前,建筑市场上业主经常借审计之名,拖延审计,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因此,施工方在和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定要约定相关的结算默认条款,即在施工方提交相关资料交付给业主审计,如果超出一定期限业主没有回复或审计完成,视为按照报送价结算工程款等类似条款。当然,有些工程审计是需要业主推动进行的,此种情况可以再条款前限制条件。

2、如果没有约定结算默认条款怎么办?

当然,对于有些建筑公司没有审查合同或者业主提供的合同,合同中根本没有类似条款的,如果工程竣工后,业主拖延审计的。这种情况,施工方可以委托法律顾问律师发律师函或者公司自己发催办函等文件给业主,要求业主在一定期限内与施工方办理结算,逾期则视为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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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一直未结算的诉讼时效,承包方起诉时未结算,能否按照承包方起诉之日起算优先权期限?

最高法院: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均负有责任,法院酌定该部分工程款的应付时间按照承包方起诉之日起算并无不妥。

根据《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应付案涉工程结算总价95%的时间为对工程结算总价完成审计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确认之时。但是,案涉工程完工后,中天公司与凯元公司对工程造价一直未履行审计程序,双方对工程造价也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均负有责任,一审法院酌定该部分工程款的应付时间按照中天公司起诉之日起算,即2017年3月24日,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中天公司起诉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凯元公司应当给付工程款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凯元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支持中天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现实必要性且缺乏合理性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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