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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结算 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公良向雪 时间:2022-08-07 13:52:48浏览122次

建设工程未结算 法院如何判决,不能提供工程款结算证据,法院如何判决?

工程款结算证据

案情

2021年4月15日,甲建筑公司和王某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甲建筑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的木工工程劳务分包给申某。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王某因甲建筑公司不断提高施工要求,工程质量进度已经超出常规规范,导致王某无奈退场,甲建筑公司向王某支付了50万元的工程款,支付30万元人工费,剩余35万元工程款没有支付,王某向甲建筑公司催要工程款,甲建筑公司没有支付,特诉至法院,王某提交工程量结算单3份,但是均为复印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王某,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应属无效。王某实际进行了施工,但中途退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庭审中王某提交的3份工程结算单均为复印件,无法举证证明其来源,甲建筑公司并不予认可,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双方就已完工的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关于工程量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经法院释明王某不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王某所主张的事实无证据证明,法院最终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注意:案涉工程系非法转包,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但由于王某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具体数额无法举证,最终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请。对此,施工单位在履行建设施工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过程中,要保存好相关证明自己完成工程量的证据,可以是工程签证单、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等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以防发生诉讼时举证不能。

建设工程未结算 法院如何判决,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建设方擅自使用后仍应履行继续付款义务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乙公司的诉请,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

甲公司通过邀标的方式将所属办公楼的地下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在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矛盾,乙公司在未完成所有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提前退场,甲公司将剩余工程交由他人完成。就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部分,甲、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汇总结算,在扣除部分费用后,双方项目负责人确认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后因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关资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且结算书公司没有盖章,乙公司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乙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相关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双方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甲公司虽然抗辩认为乙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且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并且乙公司完成的部分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甲公司已经交付使用。故法院认为甲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判决甲公司继续支付乙公司工程款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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