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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起诉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吗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智风 时间:2022-08-07 14:32:50浏览112次

工程起诉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吗,打官司(诉讼)应该去哪个法院?

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到案件的管辖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般都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那么具体哪个法院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呢?

1、被告是公民的,由该公民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也就是在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现在很多人户分离的情况比较多,公民并不实际经常居住在其户籍所在地,而是经常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这个时候,原告可以到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去起诉。那么哪里才是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呢?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户籍地后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出于医疗目的而在户籍地以外的城市住院、看病超过一年,就医的城市不属于经常居住地。实践中,公民办理居住证的区域通常被认定是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当然,如果你不知道该公民实际经常居住在什么地方,你也可以去其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只是后面法院无法送达的时候还是会要求你提供该公民的送达地址。如果你仍然无法提供该公民的送达地址,则需要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该法人或者组织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在这里所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该法人或者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法人或者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都在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但也有些法人或者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例如一些小公司根本就没有办公地点或平时就在家里办公,注册地或者登记地只是一个虚拟的注册地址,这个时候,由于法人或者组织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你也可以去该法人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法院起诉。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去该法人或者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所在地法院起诉,只是后面法院无法送达的时候还是会要求你提供该法人或者组织的送达地址。如果你还是无法提供该法人或者组织的送达地址,则需要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3、如果是合同纠纷,则根据合同需要到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去起诉。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但是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商品房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约定在房屋所在地以外地点的法院管辖。再比如: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然而出借人是外国国籍,或者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的数额标准,那么此条关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因为其违反了级别管辖。那在合同当中是否可以约定任何一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呢?关于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问题,在合同中我们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对案件纠纷进行管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与合同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进行管辖,那么该管辖条款无效,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4、如果你要起诉的被告有好几个,那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这个时候恭喜你,你享有选择权,你可以根据便利原则,去任何一个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5、特殊情形:如不动产纠纷,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在这里不动产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如继承纠纷,则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民间借贷纠纷,则可以在接收货币的一方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欠你钱未偿还,你可以在你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也可以在原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有如有两个以上被告的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而各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6、关于案件的管辖还有很多规定,如果你的案件比较特殊(例如涉外案件或当事人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期间等),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下专业律师管辖法院的问题,以便选择最便利的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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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起诉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吗,起诉公司时,必须到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法院起诉才可以吗

起诉公司时,必须到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法院起诉才可以吗

一、基本案情

原告章无极向甲公司购买图龙刀一把,甲公司如期交货。章无极收货后发现,甲公司交付的图龙刀并非合同约定的玄铁打造,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章无极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甲公司拒绝。章无极欲以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为由,起诉家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章无极经查询,发现甲公司在甲市A区登记成立,于是将其起诉到甲市A区法院。

法院立案后,甲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公司虽在甲市A区登记成立,但实际办公地点在甲市B区,A区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B区法院管辖,故要求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区法院审理。甲公司同时提供了其一直在甲市B区实际开展经营的相关证据。章无极认为,甲公司在甲市A区登记成立,公司的登记地即是其住所地,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区法院经审查,甲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遂裁定将案件移送B区法院审理。章无极不服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相关法律问题

1、本案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本案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案件应由甲市B区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条规定,发生合同纠纷后,一方当事人起诉的,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两地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章无极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该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上,适用上述规定,即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章无极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章无极选择向甲公司登记地甲市A区法院起诉,该院是否有管辖权,就要看甲市A区是否是甲公司的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据此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登记地”。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哪里,哪里就是其住所地,而登记地并不必然是公司的住所地。实际中,公司在甲地登记而在乙地实际开展日常业务的情况并不少见,所以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公司的登记地就是其住所地。

本案中,甲公司虽在甲市A区登记,但其并未在该区实际开展业务,而是一直在B区设立机构,开展经营业务,故B区应当认定为甲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就是其住所地。故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区法院移送案件到B区法院是合法的。

2、公司的登记地能否认定为其住所地?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登记地是一致的,这也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登记地是一致的,故登记地也就是住所地。在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登记地不一致时,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而不是以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条规定了直接以登记地作为公司住所地的条件,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时,才以其登记地为住所地。如果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则必须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从而确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所以,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并非必然是其住所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其登记地才是住所地:1.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地方;2.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时,以登记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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