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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管辖法院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红欣荣 时间:2022-08-08 23:12:51浏览69次

工程款的管辖法院,《民法典》颁布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

由于我国的建筑工

程市场管理混乱,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颁布过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补充《合同法》的实施效力。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是《民法典》颁布后,重新修订的司法解释。

《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这四种情形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无效承包合同情形,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会产生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一旦发生合同无效情形,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些权益方面享受到有效合同的待遇,这是国家以立法手段为实际施工人颁布的司法救济渠道。但对实际施工人的救济,需要遵循相应的司法规定。

??一、因合同无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解释》第六条对无效合同主体使用了“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包括无效合同中的有效主体和无效主体,因此,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的“当事人”主体却是有效的。因为施工合同无效,名义上的“承包人”被“实际施工人”取代了,“实际施工人”就是法律认可的“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是发包方,也可以是“实际施工人”,也可以是转包人、分包人及无效转包、分包工程的人。实际承包人和名义上的承包人参加诉讼,也属于“当事人”。此时,“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承包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向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实际施工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是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必须对自己主张的赔偿权利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之后,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二、实际施工人对施工质量承担合同责任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履行的《施工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合同无效而免责。发包人在发现工程质量有瑕疵并与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发生争议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包括返工维修、赔偿损失的责任。因为实际施工人的合同主体不适格,将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共同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

? 三、施工合同约定固定造价时,实际施工人只能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不享有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权

??《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这三条规定涉及实际施工人的结算权利。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后,如果发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不合理或工程量不准确,要求按照实际施工量结算造价被拒绝的时候,实际施工人如果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对工程量或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发包方要求鉴定时,法院也不予支持。当事人在诉讼前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的,有权不予认可。

四、实际施工人享有对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的诉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如果实际施工人被拖欠了应结算的工程款,有权对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一并起诉,实际施工人只起诉了发包人,法院可以依照职权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发生这种诉讼,法院首先要查明发包人是否欠付承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如果查明发包人欠付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法院应当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经审理查明发包人不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则法院会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发包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价款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如果法院查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应当判决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义务。

五、实际施工人享有代位诉权的救济渠道

《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中,经常会发生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而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向发包人主张给付或结算的情形,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拖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或结算的情况。此时,实际施工人可以凭借证据,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结算工程款。此时法院只要查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实际施工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法院就会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但只能在实际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在与承包人、转包人、非法分包人结算时予以扣除。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都颁布了针对各自管辖区域的保护实际施工人权利的有关规定或办法,有效地解决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些难题。但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其所发布的地方性规定和办法,只能对本区域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起指导作用,而不能起到普遍的法律规范作用。自《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颁布实施以后,有关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应当以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工程款的管辖法院,法院集中管辖,恒大被保护?

随后财新发布了独家报道《恒大关联案件被要求集中管辖移交至广州中院》,使这一传闻更加可信。

虽然并没有任何官方的文件或者当事人公告之类公开正式的资料证实,但从各个方面来看该消息应该属实。最高院此举实在是太不寻常了,专门针对某一企业的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指定集中管辖,这在以往几乎没有发生过。

可以说,这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已经是超规格的保护措施了,需要中央级别的协调。这也不由得让人质疑为何监管层会对恒大如此“厚爱”,恒大的债务危机是否已经到了需要司法层面特事特办的程度。

一、为什么说集中管辖是超规格保护

首先需要对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背景知识进行简要说明,以对此次全国范围内民事诉讼集中管辖措施的超规格保护有所了解。

1、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的管辖即民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金额、重要性、复杂性等因素将第一审管辖权分配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院四个层级法院之间,以保证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审理专业水平;地域管辖是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在原告与被告所在地之间分配管辖法院,一般是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应属原告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域法院管辖,例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等等,地域管辖的规定是为了避免诉讼双方在管辖权问题上扯皮,影响案件的审理。

基础的管辖规定之外还有特别的管辖规定:

(1)专属管辖。民诉法规定了三种专属管辖情况: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

(2)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地,但必须是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也不能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门管辖。除普通法院外,我国司法体系还设立以下特殊的专门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管辖军队、海事、铁路等领域发生的民事案件。

法院裁定管辖。在基本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基础上,特殊情况下法院还可以对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调整。

(1)移送管辖。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是针对非常特殊的情况作出的特别安排,将某一类案件归口到指定的法院进行审判,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不再有权受理、审判该类案件,因其打破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突破了我国司法管辖的制度体系,所以一般都会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比较重要的集中管辖规定有:

(1)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根据破产法解释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这些个别民事诉讼都应集中到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审理。例如近期被申请破产的雨润集团、海航集团等,其相关的民事诉讼进行集中管辖,都是属于这种情况。

(2)债券侵权责任纠纷集中管辖。根据2020年7月15日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对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造成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人权利损害的债券侵权责任纠纷实行集中管辖。

(3)涉外案件集中管辖。部分省的高院对涉外案件按照标的金额或案件类型规定了集中管辖,例如2017年重庆高院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等。

可见集中管辖一般都是非常特殊的案件,或者有法律规定,或者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或者案件复杂、专业化程度高等,不是常态化的操作,而且一般是针对一类案件,对于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如适用集中管辖一般都是被申请破产以后,像恒大这样尚未被申请破产的机构特别通知集中管辖是对现今司法体制的突破。集中管辖可以防止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债权人集中爆发多点开花在各地起诉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引发各地法院对恒大存量财产的争夺,从而冻结恒大的有限资产,打乱恒大降杠杆工作的正常交易安排和经营节奏,全国的诉讼都集中到恒大的根据地广州中院,可以使广州中院能够根据恒大的化债进度统一安排诉讼进程,调配偿债资源,为恒大争取化解危机、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时间和空间,当然作为广州当地的知名企业,也方便地方施以保护措施。

目前可找到的类似特例只有华夏幸福,其虽然没有被申请破产,但也已经成立了金融机构债委会,债委会第一次会议时廊坊市政府表示将协调法院集中管辖,为华夏幸福化债进程提供司法支持,争取偿债的时间,避免资产被全国各地法院拍卖处置,但华夏幸福诉讼案件是否实现了集中管辖至今也没有官方定论,从目前实际的情况看,只是涉及华夏幸福的票据案件开始由廊坊中院集中管辖。所以说最高院直接发通知对恒大关联案件集中管辖是超越法制体系的超规格保护,且只可能是中央一级的协调才能办得到。

二、恒大被集中管辖怎么看?

虽然恒大获得了极为罕见的超级保护,但正因为太特殊太难得,反而并不是好事,笔者综合了近期恒大的相关消息试图分析此事的真相。

1、 恒大涉案情况

首先梳理一下已被公开的恒大涉及案件,主要有以下几起:

2021年7月7日,无锡中院对广发银行申请宜兴恒誉置业及恒大地产集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进行裁定,冻结恒誉置业及恒大地产人民币132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恒大先是怒斥广发银行滥用诉前保全,恒大要先提起诉讼,但几日后恒大又与广发达成了和解。2021年7月28日,淮北矿业起诉恒大下属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4.01亿元,恒大合肥公司及恒大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大在港交所公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合同主体,涉诉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2021年7月29日,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孝感市高创投资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武汉分公司一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恒大地产持有的廊坊发展20%股份被冻结。7月30日,恒大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有关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恒大集团子公司与孝感市高创投资有限公司的商业纠纷,恒大集团持有的廊坊发展20%股权被冻结,涉及股份价值约人民币3.49亿元。恒大现正寻求法律意见以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益。2021年8月2日,利欧股份在深交所发布《关于恒大地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称,因恒大地产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广告费,利欧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向相关法院提请诉讼及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判令支付广告费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共8742.8万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外恒大地产多次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聚胜万合支付广告费,均未能兑付,请求依法判令再支付广告费及逾期违约金合计3.56亿元。此外,7月30日垒知集团也公告,公司已于2021年6月9日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暂停接收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所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有的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金额为3317.4万元。公司正积极与承兑汇票背书客户及恒大集团沟通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事宜。若沟通未果,公司不排除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恒大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承兑的行为。可能不久也会形成对恒大的诉讼。

从以上几起案件来看,数量并不多且金额也不是很大,恒大尚有能力应对,远没有达到债权人集中爆发起诉的程度。

2、恒大被约谈。

近期外媒爆出恒大因债务问题被监管层约谈的消息透露出恒大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引起决策层的关注:

2021年7月9日,据彭博,知情人士透露, 监管部门(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会见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家印,要求其尽快化解债务困境,表明中央政府一直在密切关注恒大降杠杆的进展 。据知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敦促许家印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尽快解决债务问题 ,许家印亦表示其正讨论相关方案 。在此次与金稳委会面之前大约一个月,中国央行等监管机构曾约谈恒大,督促其加快出售资产、削减债务并及时偿还债务 。3、监管层及时给予保护。

在恒大尚未出现债务实质违约,诉讼也没有爆发的情况下,监管层却抢先提供了保护措施,特别是集中管辖这种极罕见的保护措施:

2021年8月2日REDD ASIA报道,中央高层将恒大面临的财务困境定性为“流动性问题,而非资不抵债”,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国务会议上公布这一结论。2021年8月5日网上流传的恒大集团关联案件被要求集中管辖移交至广州中院。综合以上信息,笔者认为恒大的债务问题应该已经超出了市场预期,甚至是恒大自身的预期,这也可以从8月5日国际评级机构下调恒大的评级得到佐证,尽管监管层已经发声,定性恒大只是流动性问题,但标普仍将恒大的评级再次下调,从B-下调至CCC,相当于从投机级调整到了违约级,调整的理由是“公司涉及较多资产冻结,融资渠道收窄,违约风险继续上升。”

笔者认为,恒大债务风险之大应该已经危及到了整个地产行业,而且由于恒大的债务规模巨大,涉及的金融机构和购房人众多,极有可能风险外溢引发系统性风险,对社会稳定也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平稳解决恒大债务问题更符合当前地产行业去杠杆及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大势所需,因此监管层才会在实质违约出现之前,抢先通过集中管辖的非常规保护措施消灭危机爆发的可能性,但鉴于该类措施未有实施的先例,最终是否真能压制住市场主体对恒大的恐慌性挤兑,能否在危机爆发前顺利找到重组恒大债务的战略投资人,达成监管预期,仍有待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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