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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按什么案由起诉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缑志学 时间:2022-08-08 19:57:52浏览146次

拖欠工程款按什么案由起诉,单位拖欠工程款应如何起诉?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但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款,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由此会引发工程款纠纷。那被拖欠工程款怎么解决?

川恒律所表示工程款纠纷可能涉及很多单位及人员,在实践中,一般很难调解,起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有效的法律途径。

工程款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故此,可以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工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起诉的同时最好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甲方账户和其他财产,要求判令对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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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收集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1、合同签订的证据:施工合同或工程合同、会议记录等;

2、合同履行的证据:开工登记表、材料购买、施工登记表等证明进行施工的证据材料;

3、债权金额确定的证据:对账单、工程费用确认单,或者施工日期记录、工人工资单、材料费清单等;

4、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告的营业执照、工商局查询的登记信息。

川恒律所表示证据的体现呈多样化,尽量保留所有的相关信息,实践中往往有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缺乏维权意识进而未保留关键证据,导致证据不足的情况。

合同如何签订保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工程款支付时间应明确

对于预支款,应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开工前X日内支付,否则施工企业有权停工。

对于工程进度款应注意的2点:

1、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一般是施工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在X日内应当核定,X天内不予核实的,施工人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规范的作法是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X天内,发包人应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

二、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应具体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有关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专有条款中约定。比如说可以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约定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X%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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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结算款支付与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挂钩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验收还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验收并不明确,有时发包方往往声称由于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扫尾工程)未完工,无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算款。

川恒律所表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完整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收集及整理证据。

拖欠工程款按什么案由起诉,安装雕刻产品被拖欠工程款 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起诉

【案情】

曲阳某雕刻公司诉称,2020年春季,其与郓城某工程公司口头约定位于菏泽市一公园的石柱制作安装工程,价款36万元,工程已于2020年夏季施工完毕。但,郓城某公司仅给付17万元,尚欠工程款19万元。虽多次索要,被告却总以无钱为由推诿。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特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具状,寻求司法保护。

【立案】

2021年11月29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议向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遂,审核未通过。

对此,曲阳某雕刻公司十分疑惑,问: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不同?又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达成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和具体要求,由承揽人自己的设备与技能完成成品,交付给定作人并接受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为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单列案由并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客体即“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而,本案涉及的石柱制作安装,所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设计、制作,待制作完成后运输到指定地点安装,合同标的物“石柱”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客体定义,故而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发生争议时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曲阳某公司,而其住所地在曲阳县,故曲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但,为了方便解决矛盾,建议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起诉。2021年12月16日,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核,予以立案。

【审理】

2022年1月10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石雕材质问题、石柱质量问题及价款结算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

2022年1月14日,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总价款为17万元,被告先给付10万元,今年5月1日前付清余款7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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