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工程款纠纷专属管辖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辜思嫒 时间:2022-08-08 20:02:52浏览150次

工程款纠纷专属管辖,九汇看法|工程款“摇身一变”成借款的法律争议问题

前 言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转化为借款的情形,当欠款人到期未还时,债权人通常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欠款人归还借款。这种情形下,会引发众多法律问题:工程款能否转化为借款?如何认定借款的交付?欠款人能否以原先的工程合同关系进行抗辩?法院又应依据何种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文中,笔者拟就这些相关问题予以探讨分析。

法律对当事人将某种法律关系约定为另一种法律关系并自愿接受其约束没有禁止性规定,相反,民法中鼓励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只要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工程款是可以“变”借款的,当事人在事后也应当依约受到借款法律关系的约束。

并且,这种“转变”也可以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由工程款转化形成的借条/借款合同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应视为形成新的借贷关系。

工程款“变”借款后,在实体上会引发的一大疑问是:钱是什么时候“借”出去的?

民间借贷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即自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生效。而在工程款转化为借款的情形下,实际上是没有正常借款中的支付现金或银行转账这一出借步骤的,那是否意味着转化后借款合同尚未生效呢?

对此疑问,可以从拟制交付的角度予以解决:虽然当事人之间并未发生借款的金额交付,但是法定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工程款转化为借款中的交付方式属于观念上的交付,当事人实际上是将工程款虚拟为已经偿还,再由收款人将所收到的工程款出借给付款人,协议达成时,可认定借款已经交付,借款合同即生效。(可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2272号、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民终1849号裁判文书)

除了实体上的交付疑问之外,工程款“变”借款后,还面临着程序上的疑问:如债权人以借条/借款合同起诉至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后,债务人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应移送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应如何认定管辖法院?

对此问题,笔者经检索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一是按照转化前的工程款性质适用建工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另一种则是转化后的借款性质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但仔细分析裁判理由可以进一步发现:法院原则上支持按照当事人协议转化后的借款合同关系认定管辖,但如转化过程有瑕疵的则仍回转至建工纠纷的专属管辖,比如名为借条但借条中仅简单约定归还工程款××元或约定借款金额仍需以工程据实结算款予以多退少补,甚至在先工程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等。

具体案例如下:

依前所述,工程款是可以转化为借款的,且转化后不仅固定了欠款金额,还可以将未来诉讼的管辖法院从工程所在地法院转出。但是,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应当注意转化“姿势”,以免转化不当又回转至建工纠纷。结合法院裁判案例,笔者在此提供如下三条法律建议:

第一,建议双方签订内容完备的借款协议,载明借款主体、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忌以债务人简单出具欠条或借条的形式进行转化;

第二,建议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工程款转借款的意思表示,并详述该金额的组成或由来依据,甚至可以进一步明确双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日后如发生纠纷需以本借款协议为准解决;

第三,在借款协议签订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具工程款收款收据,债务人则向债权人出具借款收款收据。

声明: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立场,不作为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欢迎关注@九汇律师事务所 共同探讨相关问题,专业视角解读法律争议点。

工程款纠纷专属管辖,有哪些常见案件类型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我国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专属管辖。实践中,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较为常见。有哪些常见案件类型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海淀法院法官将通过以案释法,就不动产专属管辖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解读:有哪些常见案件类型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如何确定管辖?

中原公司(承包人)(化名)与辉煌公司(发包人)(化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原公司就陕西省西安市某小区内排水系统及道路进行施工改造,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第一页写明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H区。合同签订后,中原公司进场施工,辉煌公司陆续向中原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中原公司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但辉煌公司却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中原公司认为,辉煌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依据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建议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施工、分包、勘察、设计合同等合同类型,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如双方当事人仅因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引发纠纷,仍然要根据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

案例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如何确定管辖?

2018年,小王从北京市某开发商处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签订了《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2019年6月,小王实际入住该房屋后,发现房屋下水、墙面、地板等均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小王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房屋修复问题,但均未达成解决方案。小王认为开发商违约,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房屋,涉案房屋位于朝阳区,故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建议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除此之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还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此提醒,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之间就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案例三:不动产分割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王大与王小是亲兄妹。2018年和2019年,王大与王小父母分别去世,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父母去世后,王大、王小因继承房产发生争议,王大以继承纠纷为由,向其父母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大、王小分别继承涉案房屋50%的份额。现双方想要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因无法协商一致,王大以共有物分割为由,再次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本案属于不动产分割引发的纠纷,因不动产的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朝阳区,故海淀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建议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房产权利确认、分割,均应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提醒的是,实践中,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均有可能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但前述纠纷均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需要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