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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纠纷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能凌春 时间:2022-08-08 20:42:51浏览55次

工程款结算纠纷,握手“烟”和

在建筑工程领域,存在多次转包、分包的情况,法律关系交织复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以及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员之间,可能存在层层嵌套的转包、分包关系。

实际施工人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当工程完成后,却拿不到工程款,找谁去理论?

下面,请看牟平法院如何运用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成功调解

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1、工程转包被欠工程款 讨要无果遭“踢皮球”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牟平某单位的建设工程,后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了被告刘某,刘某又将其中的消防工程转包给了原告李某,李某按照要求完成了工程,但刘某却迟迟未支付工程价款。

李某找刘某进行理论,刘某却表示,“我的上家还没给我结算呢,我没钱,想要钱,找某建筑公司或者发包单位要去!”李某遂找到该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却说“我不知道刘某把工程分包给你,谁找你干活找谁要钱去!我们不管!”李某多次找刘某及该建筑公司索要工程款,双方一直“踢皮球”,甚至后来将李某拒之门外,李某一下没了主意,开始四处打听如何维权。

身边的亲戚朋友鼓励李某要相信司法的力量,李某怀揣着希望,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为自己作主”。

*2、调解员上阵厘责任 促进纠纷化解在源头

调解员接待了李某,认真听取了李某的情况,并查看了李某提供的资料,认为该案法律事实清楚,诉讼标的较小,便立即联系了刘某来到法院,对两位当事人做起了调解工作,耐心向其释明诉前调解的优势,真诚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尝试通过诉前调解共同化解纠纷。

调解员通过与双方沟通,确认双方对包工、欠款事实没有争议,问题关键点在于被告刘某也是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尚未结算给他,导致资金困难,难以一次性支付李某全部工程款。

刘某表示:“我也很想把钱支付给李某,但是我也没钱啊。”调解员见被告刘某一直强调自己的困难,顺势提出分期付款的解决方案,但原告李某却迟迟不肯点头,李某提出疑问,“难道不能让转包公司或者发包的单位直接向我支付工程款吗?分期付款太麻烦了。”

调解员见双方当事人都有疑惑,于是做起了释法明理工作。调解员找出不同法院的裁判案例,“工程项目被多次转包时,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调解员见双方仍一脸不解,耐心地解释到“合同具有相对性,这合同是你们俩签订的对不对,所有的权利义务也是仅针对你们两个人,约束你们两个人,原告你和建筑公司以及发包的单位都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你只能去找被告要工程款。被告,你看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你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即便最后上法庭、走上诉讼程序,你也是要支付李某工程款的。”

刘某面露难色,“如果我的工程款拿不回来,我再把钱给了李某,那我的权利可怎么办。”调解员看出了被告刘某的担心,便为其指明了方向,日后仍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一码归一码。

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及该案的走向都了然于胸,思前想后,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精力付出,双方终于态度缓和,同意了调解,刘某分期付款支付原告工程款。

*3

司法确认有序快捷 高效保障调解效果

为消除李某的后顾之忧,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向牟平法院申请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在调解员的指导法官张新福的主持下,当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调解协议的效力。

至此,一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就圆满化解了。省时省力省钱,还有法律文书作为履行保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联动机制是牟平法院加强诉源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充分发挥司法确认耗时短、效率高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快捷便利的纠纷解决途径,切实将矛盾纠纷化于萌芽、止于诉前。

下一步,牟平法院将继续依托“握手烟和”诉源治理品牌机制,进一步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凝聚内外合力,推动矛盾纠纷妥善高效化解,“以点带面”持续深化诉源治理,切实减轻群众诉累,不断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安全感及满意度。

责任编辑 李蕾

工程款结算纠纷,示范创建 · 办实事丨金凤法院:工程款结算起纠纷 法官调解平纷争

“谢谢法官,法官辛苦了!”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工程款未结算的建设工程案件,在该案顺利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1、2016年,张某与赵某挂靠的宁夏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专项工程分包协议书,赵某将工程转包给张某施工。协议书对承包单价做出了约定,还约定双方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抹灰完成总体工程量的70%后付相应生活费,待全部完成后付至实际结算的80%,剩余款项经验收合格交工后逐步付清。2017年12月,张某完成施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争议,赵某在向张某支付支付60余万元的工程款后,不再向赵某支付工程款。张某起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及赵某挂靠的宁夏某劳务公司支付下剩工程款及利息14余万元。庭审时,赵某及其挂靠的公司均抗辩张某施工的工程双方并未结算,张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其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案件的审理一度中止。

法官发现,案涉工程的当事人虽然无法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但张某施工的工程通过测量便可确定工程量,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工程的单价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只要能够确定工程量,工程价款便可迎刃而解。双方当事人因在起诉前多次协商未果,不愿继续协商,于是承办法官从双方争议不下的工程价款入手,建议双方能够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充分考虑诉讼的时间及成本,先通过双方共同测量原告施工的工程量从而确定工程价款。在组织双方开展了多次调解后,为了双方当事人能够更好协商,书记员组建了微信群,在法官的主持下开展了持续的线上沟通。通过不断协商,双方不仅就工程价款协商一致,也对付款方案和付款期限协商一致,此案最终在法官的多次耐心调解下成功化解。

据了解,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各执己见,各自主张的金额往往差距较大,加之建设工程案件往往涉及到许多专业问题,无法依照法律直接来确定工程价款。因此,就未进行结算的工程款在进入诉讼阶段,往往通过鉴定的方式来解决工程款金额的争议。然而,鉴定需要花费较长时间,且最终当事人要承担高额的鉴定费用,无形中延长了诉讼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在本案中,民一庭法官耐心的调解化解为当事人省去了鉴定的步骤,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最终让案件妥善调解,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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