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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争议问题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云轩昂 时间:2022-08-10 12:52:54浏览61次

工程结算争议问题,10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

10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

依据2209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参考部分地方司法指导性文件,就工程价款纠纷专题,笔者目前分五期共计梳理了141个工程价款问题;第一期至第四期分别为2021年5月7日的《69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2021年8月5日的《约定超出部分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未超出部分工程造价由谁承担?》(即18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2021年9月24日的《20个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2021年10月26日的《24个与工程价款有关的问题梳理》;第五期为今日分享的《10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本期分享如下,供参考。

1.发包人备注“同意此决算,但此结算不作为本公司的支付依据,本公司的支付依据以云南机场集团项目转让协议中的已完工工程应付未付款金额为准。”,是否可以认定发包人认可结算金额。

答:可以。(2021)最高法民申34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星耀公司作为委托人之一,委托昆明华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昆公司)就建投四公司已完工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华昆公司的审定价为155282469.88元。建投四公司、华昆公司、监理单位均于2016年11月在《定案表》上盖章确认,但星耀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才在《定案表》上盖章确认,同时注明:“同意此决算,但此结算不作为本公司的支付依据,本公司的支付依据以云南机场集团项目转让协议中的已完工工程应付未付款金额为准。”从星耀公司注明的内容来看,其对审定的造价金额并无异议,虽然其有所注明,但建投四公司并非案涉项目转让协议的当事人,相关款项支付协议对建投四公司没有约束力。长水机场公司并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其是否在该《定案表》上签字,并不影响案涉工程造价的确定。由此,原审判决认定《定案表》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2.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法确认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数份合同的差价如何认定?

答:法院综合考量后合理分配该差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案例)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各方当事人按过错程度分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无法确定真实合意履行的两份合同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基于昌隆公司作为依法组织进行招投标的发包人,江苏一建作为对于招投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也应熟知的具有特级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的过错,结合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由昌隆公司与江苏一建按6:4比例分担损失并无不当。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18﹞44号)第7条第2款规定,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可以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数份合同的差价确定工程价款。

3.总价合同以招标图定价,除另有约定外,实际工程量增减是否影响合同总价?

答: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总价。(2021)最高法民申13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反映,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包干价格原则不变,但在符合双方约定的“变更签证”和“奖罚”条件下,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在订立时即约定明确的包干总价,此时可以参照招标图定价,而不具备以竣工图为依据定价的条件。如果最终工程造价仍以竣工图为依据结算,则有悖订立固定总价合同的本意。在双方未就变更工程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承包人因实际工程量增减而对工程造价盈亏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或者享有利益,亦符合固定总价合同目的。因此,本案鉴定机构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计算方式,参照招标图鉴定工程造价,二审判决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二审在鉴定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实际未发生的工程量金额,确定最终工程造价,亦无不当。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与工程款支付审批单载明的工程款不一致的,如何认定工程款?

答: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认定工程款。(2021)最高法民申340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伟业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案涉工程竣工后报主管机关备案的资料,该备案表的证明力明显高于《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幼儿园工程造价466万元并无不当。同时,二审判决根据伟业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报告中记载的材料调差,已经扣减了482879.92元,符合客观实际,伟业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5.案涉工程需要整改的事项属于维修范围的,是否影响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答:不影响。(2021)最高法民申61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2018年1月城投公司才委托第三方对3#商住楼建设项目工程进行了审计,并确定有部分事项需要整改。但根据审计报告载明的整改内容可知,案涉工程需要整改的事项“散水工程、电梯间窗户不锈钢栏杆未施工,安全出口灯18套、疏散指示灯4套、应急灯49套、灭火器118具、消防报警主机均未按设计安装”均属于可以维修的范围,不影响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因此,原判决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2016年11月7日再就业公司提交3#商住楼竣工报告前案涉工程已经三方初验并整改完毕的事实,认定2016年11月7日为案涉工程竣工日即应付款之日,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6.承包人是否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施工?

答:可以。(2021)最高法民终68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南通二建是否应当赔偿朝阳中贸损失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上诉人南通二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了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施工范围发生变化。南通二建提供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单能够说明工程质量得到监理单位的确认,朝阳中贸提供的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同意合同外施工的主张。双方当事人未就1、2号楼及部分地下停车场施工问题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在具体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参照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诚信履行义务。由于1、2号楼从3层至顶层主体施工完成,4-13层砌筑完成,朝阳中贸应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但朝阳中贸除返还南通二建600万元保证金外,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南通二建有理由认为朝阳中贸可能丧失给付工程款能力或者可能拒不给付工程款。在南通二建起诉后,朝阳中贸仍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或提供适当担保。南通二建依法停止施工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应认为违约。

类似案例:(2013)民申字第2398号

7.合同未解除,工程未完工,承包人退场的,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结算款?

答:应支付结算款。(2021)最高法民终688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合同未解除,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已退场的,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

8.合同无效,约定垫资回报为工程款的12%,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光明公司与桓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合同编号:2013字第001号)专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的计算及调整方法约定“工程造价按上述①至⑤计算完毕后上浮12%,该部分作为乙方垫资部分的资金回报额”、第26.1条“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承包方按本合同工期节点规定且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承包方须完成砼主体结构形象工程断水,发包方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上述约定明确案涉工程没有工程预付款,承包方垫资施工至砼主体结构形象工程断水,发包方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对承包方的垫资部分按工程造价上浮12%作为垫资回报。根据查明的事实,申长松已对案涉工程垫资施工至砼主体结构形象工程断水,并交付给光明公司,光明公司已经接收该工程并投入使用。依照《建设工程案件解释》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可视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申长松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请求光明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按照确定工程款数额上浮12%享有垫资回报。

9.约定“人工费按照96元/工日进入工程结算,并进入工程结算取费”,人工费差价除计取税金外,还可以计取其他费用吗?

答:不可以。(2021)最高法民终7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工程造价计价原则为:“1.按实际完成施工图纸工程量、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进行结算。所有工程依据2009年《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执行。2.本工程计价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0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9)、《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2009)、《吉林省园林古建工程计价定额》(2009)。3.材料价格:主材由甲乙双方签认的价格为准,其他材料按施工期《吉林省延吉市造价处颁布的造价信息》为准。4.综合人工费按96元/工日进入工程结算,并进入工程结算取费。如有政策性调价文件,按比例同时上调。”风情园公司与万佳公司在本院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该约定确定的人工费价格没有争议,仅就是否把人工费的价差作为计取所有费用的基数有争议。风情园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造价均应执行“人工费价差只计取税金”的基本取费规定。而万佳公司主张应采纳鉴定机构第三种鉴定意见,即人工费上调到96元/工日取代定额中的人工费且价差部分计取所有费用。由于当事人有关约定中没有明确人工费价差如何取费,且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属于约定不明。本院庭审中,风情园公司提出,万佳公司提交的2013年、2015年结算报告对人工费价差部分只计取了税金,没有计取全费。万佳公司称其系按照风情园公司的要求来报,其虽提交了结算书,但风情园公司没有进行审核,所以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一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精神,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结合合同有关条款、双方交易习惯、当地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等因素确定。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涉案工程一般应当执行2009年定额,按行业规定人工费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约定的人工费标准已经高于定额标准,为公平处理纠纷,本案宜采用鉴定机构根据2011年施工协议及行业规定确认的造价金额。

10.综合单价远高于市场综合单价的,该综合单价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答:不能。(2021)最高法民申39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内黄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为806.34元,合价12,502,462.97元。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793.79元,合价12,307,872.71元。原审期间,一审法院咨询四方公司参与鉴定人员,其称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加厚挤塑板两种材料价格差别不大。一审法院到安阳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调查,亦发现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厚挤塑板材料价格相差不大,其时施工市场综合单价均为每平方米80元左右。原审法院由此认定中建六局相应部分工程中标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过于悬殊,不应作为工程造价计付依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在无其他证据充分佐证的情况下,中建六局以外墙保温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为由主张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中标,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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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其先后在多家法律专业媒体公开发表的作品达20余万字;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裁判文书作了系统深入研究并予以发表,其研究成果在业界好评如潮。近期,实务研究文章《66个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逐条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24个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裁判规则解析》《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5类问题》等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东高法等权威机关微信公众号转发;近期,合著《最高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暂定名)》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工程结算争议问题,工程竣工结算中常见问题的原因有哪些?竣工结算审核有哪些要点?

结算扯皮是甲乙双方最经常发生合同纠纷的原因。那么,工程竣工结算中常见问题的原因有哪些?竣工结算审核有哪些要点呢?

一、结算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

结算争议多,导致编审不及时甚至严重拖期。

首先在于项目定位模糊,设计随意变更,造成合同总价或单价难以覆盖并锁定。

其次,招标图纸深度不够。一方面,设计院不提供材料及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造成技术要求模糊,合同界面不清,风险界定不明,招标单位无法编制出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清单项目或描述不清或多漏项,招标单位无法精准报价,价格的竞争型受限,开发商或建设施工单位难以合理评定标价;另一方面,由于设计图深度不够等问题不得不延至施工阶段解决,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不采用开口合同,致使合同严密性差,争议和现场签证多,成本难以锁定,而建设施工单位也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加以协调。

再次,合同分拆过细。一方面,建设施工方将大量材设采用甲供合同或甲定乙供合同予以分拆,合同数量少则几十多则上百,为此不得不安排大量人力负责材设的确认、采购、协调、管理及收验货;另一方面,合同分拆导致项目合同关系更为复杂,建设施工方不得不承担直接 管理责任及总承包方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在工程进展及结算中常发生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从而造成无效成本,乃至进度拖延。最后,承包商不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部积极与投资监理核对预结算,其原因就在于总包填资(至结构封顶)施工、合同暂估价或利润水平较高,或其内部管理混乱。

二、工程结算审核的10大要点

1、做好结算审核的准备工作

首先,应要求承包商或指定分包或供应商在递交结算供审核时,附上结算价款不再调整的承诺。

其次,应详细审核项目或分项的合同文本,了解合同范围、与其他承包商之间的界面划分和计价模式等。

再次,应检查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是设计变更内容是否完整体现在竣工图纸上。

最后,应及时与工程管理部、现场监理联系、交流,以充分了解项目或分项工程的现场情况,利于结算审核工作的完整性。

此外,计划编制也很重要,成本控制部门根据总工室施工图的出图时间制定各项目的预算编制计划;成本控制部门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结算资料时间编制项目结算审核计划;成本控制部门按承包商上报结算时间编制工程结算审核计划。

2、审核建筑面积

一方面,应关注设计变更可能引起的建筑面积调整,提醒造价咨询公司注意施工图纸与实际的建筑面积差异,必要时与建筑师或造价咨询公司或承包商计算的面积逐层进行对比。

另一方面,若建筑面积与结算不同,要求各方就面积差异取得一致;如建筑面积有调整,应及时检查机电专业结算相关数据。

3、审核结算资料

结算资料除了通用要求外,还有个性化要求:

(1)土方工程结算上,须提供经过甲方现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确认的交付场地标高图和完成面标高图。标高图中必须有明确的边界线/放坡/工作面等实际情况(合同中约定不计放坡/工作面的除外,须划分详细的方格网计算图(10×10)及相关的计算书;

(2)桩基工程结算上,桩基工程打桩原始现场记录,包括桩号/桩规格/现状土标高/桩顶设计标高/送桩长度等,须有甲方 现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的签字确认;

(3)部品工程结算上,施工单位必须做出详细的竣工图纸供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总工室设计师核对后确认,并提交招标图纸及变更签证作为结算依据,以便对照。

(4)园建/绿化工程类结算上,结算资料在报送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工程师之前须经过园建/绿化相关工程师的确认,并由园建/绿化 工程师签注结算核实意见

(5)样板房工程上,样板房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工程师接管相应的结算资料交接工作;需提供通过验收意见的样板房现状说明书及其附表;在招标时主材价为暂定的,须由成本控制部门按设计要求确认相应的主材价格。

(6)材料设备类结算上,须提供经供货方/监理(无监理的情况除外)/总包/甲方四方签字核实的《材料设备验收单》和配套 的《材料设备价格清单》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结算资料核对要点包括: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复印件价结算的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特别注意验收报告中完工日期,建筑面积等一应说明是 否填写完整;

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中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签署;特别留意交接单中有关竣工图纸,指令变更的描述以及往来款项的说明。

4、检查多计项

所以,在具体检查结算前,应仔细阅读承包合同(或按常规假定标段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确保结算内容与承包合同所述内容以及计算规则相一致。结算出现多计项的错误,通常是由于设计或竣工图纸所表述的内容超过标段或承包合同范围;或是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常规的认识不同。

常见的多计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6种:

一是已约定需含在钢筋单价或措施项目中的大底板架立筋;

二是已约定需含在土方开挖单价中的1m?内的砼块料;

三是墙地面内粉刷、洗手间防水层等,这是土建总包与二次装修分包工作界面;

四是电气排管排线、开关插座、空调风口、冷热给水排管、弱电排管排线等,这是机电与二次装修分包工作界面;

五是穿管、预埋件、设备基础,这是土建总包与机电分包的配合界面;

六是土建总包与幕墙分包的配合界面的预埋件。

5、做好价格复核

首先,审核竣工结算所列各分项工程单价是否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包括合同单价或定额单价,其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所包含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合同或单价估价表相一致。

一是审核单价。

其次,单价换算首先要审查换算的分项工程是不是合同或定额中允许换算的,再审查换算是否正确。再次,补充合同单价或定额及单位估价表,要审查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单位估价表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审核取费标准。

若采用定额计价,根据竣工结算时间,取费用发生时所执行的定额及与定额相对应配套的取费标准点。

应注意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是否与工程性质及规定指标相符,有无高套取费标准;各项取费的计取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规定之外的取费等;对于人工单价、开办费、管理费率、利润让利等情况需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是审核甲供料扣款及核销。

若项目或各分项工程中部分采用甲供料,则采用定额计价时,需在税后扣回甲供料定额预算价格;若甲方供应数量与工程实际用量存在差异,需进行材料核销,超供部分应按供应价扣回。

四是审核甲方代缴代扣。

项目或各分项工程中,如果存在甲方代缴代扣项目的工程水电费等,审核人应进行费用清算。

五是审核合同约定的奖罚款。

项目或各分项工程中,若依据合同约定,存在各类奖罚款的如质量、工期等,应进行此项费用清算。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应对项目或分项工程保修金进行计算并预留,所有结算在三方签字盖章前必须经算数核对。

6、审核工程量

一是利用统计数据及经验,对主要工程量每平米含量先进行一次初步核准,以确定是否在合理区间内。

二是利用统筹法审核平面如建筑面积与楼板、装饰面层、天棚、吊平顶,以及垂直面如外立面与其饰面、窗、阳台门、幕墙、外脚手、外立面或平面系数等相关数据的合理性、正确性。

三是逐层或选择典型楼层如地库、裙房、标准层、屋面层,复核柱、梁、楼板、剪力墙之砼、钢筋含量指标的合理性。

四是抽查或测量典型柱网结构的砼含量和钢筋含量。

五是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量进行百分百计算复核。

7、审核时点

对总包结算的审核,可与造价咨询单位同步进行;对指定分包或供应合同的结算审核,可安排在造价咨询单位递交初步审核意见之后。例如: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原则上出具初步审计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0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出具初步审计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 过45天。

成本控制部门每次受到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回复时间:10万元以下的2天内,10万元~50万元的3天内,50万元以上的5天内。

公司的复核时间为,自结算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复核5天内,全面复核时间为,50万元内的10天内,50万元以上的及主体、市政配套、园建工程为25天内。

以上未按时限完成的(因被审计单位自身造成的延误除外),每延迟一天扣罚责任部门总监50元。

8、发挥造价咨询单位作用

对造价咨询单位要有所要求,例如要求其提供计算底稿,并将上述检查结果与之交流沟通,要求其根据甲方审核意见与承包商进一步洽商。

在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时,成本控制部门对编制预结算的咨询单位进行考察、筛选,确定委托对象后报成本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确定;成本控制部门负责与被委托方签订详细的预结算编审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成本控制部门负责跟踪、了解造价咨询机构的编制或审核情况,督促咨询机构履行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审查咨询机构的编制结果。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结算,咨询费用应可按如下标准进行控制(参考):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内的,咨询费率应控制在3~8‰以内,500万元以上的咨询费率应控制在2~6‰以内。

单独安装工程结算审计可在上述基础之上适当增加0.5~1‰,如果咨询公司最终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误差率范围之内(初审误差率应控制在3%以内,复审误差率应控制在1%以内),咨询公司年度咨询费收费低于上述最低费率计算的费用时,成本管理部门可以按最低咨询费率计算补偿给咨询公司,以确保咨询公司工作积极性。

最高咨询费不高于上述规定的最高咨询费率计算的咨询费,计费基数均以定案造价计算,必须在咨询合同中做出规定,确定上述计费基数时若原施工合同是总价合同,原合同总价不应计算在计费基数之内。

结算咨询合同中必须规定公司有权对咨询单位的初审金额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或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复审,如复审核减率超过2%但未超过3%(含3%),公司只按结算审计费70%支付审计费,另外咨询单位还要承担复审的审计费用(复审审计费按复审核定工程造价的1‰收取基本审计费,核减额提成按核减额的5%计算),公司有权直接从应付咨询单位的审计费用中扣除。如复审核减率超过3%,则公司不支付任何审计费用给咨询单位,已预付的审计费由咨询单位退回。

工程造价审计咨询合同必须采用公司相应合同范本。

所有涉及需要办理工程结算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

承包方提供的结算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依据合同规定计算,如果乙方虚报夸大结算金额,计算误差率超过5%,超过部分审计费由承包承担,审计费按核减额乘以4%计算,由公司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上述误差率定义为:(乙方送审金额?最后审计定案金额)÷最终审计定案金额×100%)。

所有涉及需要办理现场工程经济签证与设计变更签证的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

签证单中的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承包方上报的补充预算额,不得高出公司审定后的金额的10%,否则,公司将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9、选好设计单位,提高出图深度和质量

第一,成本控制部门提供设计图纸(白图),成本控制部门资料员须办理签收登记手续,建立设计图纸收发台帐。

第二,设计图纸须明确工程所属板块、工程所在地、单位工程名称和编码;项目当期(区)的户型、栋数。

第三,设计图纸须尺寸清晰、准确,有详细的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标准。如带装修的,需有明确的装修 标准,须明确产品档次、规格、型号,如使用套图的,需说明套图对象与变化情况。

第四,预算编制过程发生设计图纸澄清、变更修改、调整,由设计代表书面回复工程成本控制部门或在计 算图纸上标注、签名;有关问题由总工室、成本控制部门以业务联系单形式交流完成。设计回复时间不列入预算编制时间内。

第五,资料员发现存在图纸不齐,不具备预算编制条件,可拒绝收图。

第六,凡总工室给成本控制部门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成本控制部门必须保存完整,直到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完成为止,并在本部门资料员处存档至少保存到项目工程全部办完竣工结算后 5 年以上。

此外,对于审核方而言,还要加强项目开发的计划和节奏,重视、强化招标采购的策划工作,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合理时间;加强、细化回标分析及询标、确认工作,减少、避免合同争议的重复发生;加强合同管理、工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加强对投资监理的事前指导、过程管理、事后考核。

10、结算过程其他注意事项

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定额和市场合理低价进行确定;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竣工图不清之处,预算人员要得到工程管理部门的确认或到工地现 场进行实地测量;尤其对图纸未标注、规范无特别要求,现场实际施工又提高标准的项目一定要有现场工程师文件确认并符合工程合同要求后才能给予按实结算。

扣除甲供、三方供货材料、设备的多用材料费(实际领用甲方材料数量减结算用量的差量乘甲方 供应材料超量扣款单价)。同时,要对甲供材料、设备的多领和少领数量也应引起足够重视;多领和少领数量要与现场工程师一起核对确认,并要对其少领和多领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进一步验证结算数量的正确性。材料价差严格按材料限价调整。

按承包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确定结算总价,在初审结算书、与承包方核对时依据合同,进行甲供材料、配合管理费及责任扣款等费用的确认、扣除;

预算编制中,因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标高没能及时提供,造成未按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 标高计算项目和工程量的,成本控制部门结算中一定要要求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现 场实际标高,对原预算做出相应调整。

同一工程,若有两次以上结算或签订两份以上合同产生两份以上结算时,在分次结算中要注意之前结算与之后结算的工程量衔接,之前结算一定要用文字或图示标(说)明已结范围和位置,之后结算要在结算前先核对之前各结算书已结时间段、位置和范围,避免重复。要求现场工程师在向成本控制部门报送资料中定要注明每次结算的实际施工位置或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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