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拆迁协议作者:税兰英 时间:2022-11-01 10:50:03浏览93次
现实生活中,农村土地被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的情况很多。但是征收拆迁需要审批,审批的项目会很多。那么,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前应该进行怎样的审批呢?下面,五六懂法网编辑将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农村房屋拆迁所需的审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等。而城市房屋拆迁所需的审批包括项目审批、用地规划审批、拆迁补偿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内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规定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单独办理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批准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确需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询期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溶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