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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有哪些,票据对物的抗辩权有哪些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泷霞影 时间:2021-07-26 05:58:25浏览129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签署一些合同,其中规定了票据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票据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享有票据抗辩权。那么票据抗辩权有哪些限制呢?让我们关注相关内容。

一、票据抗辩权

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有权主张一般票据债权人或者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并提出一定的法律理由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这里的一些正当理由称为抗辩理由,债务人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行使;二是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断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使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与其本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可以进行抗辩。”

二、票据抗辩权的限制

1、人民辩护权的限制

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这一限制,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该规定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本关系分离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这种票据抗辩的限制性规定也是基于票据关系与票据基本关系相分离的理论。我国《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无偿或者以不平等的成本取得汇票。”

《日本《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根据汇票被请求的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其他前手的关系产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然而,当持票人明知汇票对其债务人有害而获得汇票时,情况就不同了。”日本《支票法》的第22条也有同样的内容。

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305条规定:“持票人在合法持票人范围内取得汇票,不受下列情形影响:1 .账单上任何人的所有索赔;二、持票人与票据所有抗辩事由的任何一方均无关系;以下情况除外:

(一)未成年人,在简单合同的抗辩范围内;

(二)其他无行为能力、胁迫或者非法交易行为,导致当事人义务无效的;

(三)以虚假陈述诱导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当事人既不知情也无合理机会了解票据的性质或者其实质条款的;

(四)在破产程序中被免除责任。

(五)持票人取得汇票时知道的其他情形。“上述规定限制了人的抗辩权,即债务人与票据的其他任何当事人之间的抗辩权是相互限制的,不允许由持票人行使。这里的票据当事人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或者预备付款人。

2.票据积极抗辩权的限制

有学者认为,除了限制人民的抗辩权之外,还应包括有限的抗辩,即票据主动抗辩。

票据法不仅要限制人的抗辩,即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还要限制票据效力的抗辩,即票据无权代表的抗辩。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持票人取得票据有重大过失的,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有重大过失的,不能免除责任。然后,当委托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理票据时,该伪造的在伪造票据等。对无权代理或者伪造票据的后果有可归责的理由,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否则,就不公平了。因此,认为我国《票据法》也应限制票据的效力抗辩。

但什么是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规定。根据一般民法理论,过失是指行为人自身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可以预见但不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相信这样的结果是可以避免的。

《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当对自己的过失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由票据法的特点决定的。

例如,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及春付款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日本《汇票本票法》第40条第3款第一部分规定,付款人到期付款后,免除责任,但欺诈或重大过失除外。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40条第3款和德国《汇票本票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相同。在票据活动实践中,如何认定票据当事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票据法规定的责任,主要取决于票据当事人是否依据半规章制度作出行为或相关行为。票据效力限制被申请人的内容是对我国票据法第13条的理论完善。

首先,票据债务人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原因,不能对抗票据持有人。当然,法案无权代表的抗辩也需要限制。因为票据的特殊性,债权债务不一定是票据的持有人,所以对票据的限制也是为了良好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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