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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7:05:01浏览112次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有着特殊而普遍的关系,二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此外,绑架罪必须客观地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方法与非法拘留方法在性质上没有区别,但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罪构成。这两种犯罪中绑架和劫持受害者的空间特征也是相同的,可以是呆在现场,也可以是将受害者带离其原来的位置。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还要求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犯罪人的非法要求为目的,以及相应的抢夺财物或者提出非法要求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只要求行为人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实践中,涉及绑架和为索债而劫持人质的案件是区分绑架和非法拘留的主要问题。《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获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应关注为讨债而绑架和劫持人质的案件。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1)《刑法》第239条第3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以追债”是指法定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以收取赌债等债务的,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行为人以获取法定债务为目的实施绑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在由于行为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绑架或劫持人质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也应得到仔细的调查。如果行为人为了不讨债而绑架或劫持人质,行为人仍应被判绑架罪并受到惩罚。

**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7月19日实施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罪应界定为非法拘禁罪。

(2)犯罪行为人在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要债务后,以债务为由绑架他人、索要额外财产或对人质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犯有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然而,这种情况应被视为一种想象中的共同犯罪(当一种索取财产的行为被实施,并且财产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的财产)或吸收犯罪的一种形式,犯罪人应被视为一种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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