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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预备量刑标准,绑架罪的认定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0 11:20:03浏览79次

如何认定绑架罪?本文主要从绑架罪的既遂、未遂、中止和罪数两个方面来分析绑架罪的认定。

(1)绑架罪的既遂、未遂和中止认定。

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的所有要件。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完成,就构成既遂,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以实际取得的财产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作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来机械地分析未遂的评价。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应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标准应该是绑架行为是否实际控制了受害者人质并将其置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该行为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不实际控制人质,则不构成完成。人质是否真正获得金钱或其他非法利益的客观评价标准是一个简单的结果理论。

(2)绑架罪认定中的犯罪数量和形式问题

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实施绑架罪的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犯罪; 第二,绑架犯罪是在实施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实施的。本文只讨论**种情况。我们知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受害人的人身健康,而且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

1、造成重伤或死亡。在绑架过程中,犯罪分子不仅非法劫持人质并剥夺其人身自由,有时还会造成受害者的重伤和死亡。是否否认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对数罪并罚?提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数罪并罚。绑架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发生有时不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的共同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两个独立意图或两个独立行为造成的。在刑法理论中,它被称为想象竞合犯,重罪应被选择作为绑架的结果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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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重伤或死亡是绑架罪死刑的法定情形,而绑架罪作为一种包容性犯罪,可以从重处罚。

2.绑架人质同时拿走财产。在这一点上,理论界有很大的分歧。笔者认为应明确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实行数罪并罚。其原因如下: (1)从主观目的来看,行为人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将被害人捆绑起来。在抢劫受害者的钱之前,目的是单一的。 在看到被害人的财物后,他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带走了现金,这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绑架罪和抢劫罪应被视为两种不同主体意识控制下的独立犯罪行为。 (2)刑法没有规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可以相互吸收和遏制。 (3)对于14岁而非16岁实施的绑架,一般情况下不规定刑事责任。抢劫可以定义为解决这个问题。

3.绑架和杀害人质,然后抢劫财产

毫无疑问,绑架和杀害人质是绑架罪。人质被杀后,犯罪分子是否应该将绑架罪视为严重犯罪而带走钱财?或者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笔者认为,杀人、抢钱罪是由两种故意和两种行为构成的。结果,他们犯了两项罪行,应该以绑架和盗窃的罪名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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