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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绑架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7:05:19浏览153次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利。当犯罪者通过暴力或胁迫手段绑架他人时,会直接危及受害者的生命和健康。鉴于绑架罪的刑事责任,我想为你安排如下:

一、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款的规定,犯此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的处罚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因遭受暴力或虐待而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被绑架人因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未实现等原因被绑架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

2.由于法律采用绝对明确的法定刑,对导致被害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绑架行为可判处死刑,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绑架他人并实施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属于绑架罪,不能单独定罪。如果犯有强奸和其他行为,应处以数罪并罚。

二、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的所有要件。

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完成,就构成既遂,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以实际取得的财产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作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来机械地分析未遂的评价。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应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它应该基于绑架行为是否实际控制了受害者人质并将其置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该行为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不实际控制人质,则不构成完成。人质是否真正获得金钱或其他非法利益的客观评价标准是一个简单的结果理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有绑架孩子的想法。一天早上,他把孩子绑在一个偏僻的老房子里,要孩子的父亲给他5万元。

在看到阿苦苦哀求后,国王放了孩子。本案犯罪形态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些人认为绑架已经完成,有些人认为绑架未遂,有些人认为绑架已经中止。这种背离是由于对绑架罪既遂标准的不同理解。显然,在王某实施绑架后,他应作为缓刑犯受到处罚,因为他自愿放弃了敲诈勒索,结束了控制被害人的非法状态。

 

以上是法网副主编介绍给你的绑架罪的刑事责任。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年满14岁但不满16岁的人只参与绑架行为,而不参与杀害或伤害被绑架人,也不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未成年人对此类绑架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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