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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强迫交易,是强迫交易还是绑架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9 21:10:02浏览92次

一.案件

被告尹某与受害人临川县某单位负责人牟阳某发生借款关系。

精华阅读:绑架罪的处罚原则,绑架罪的处罚规定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全的担忧,敲诈勒索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强行绑架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二。识别1、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绑架也可能发..点击阅读

2003年12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尹某带备好的枪、刀、照相机和“王”粉(即氯胺酮)到被害人的住处,带同朱某(在逃)。牟阳刚下班回来,被牟阳拦住了。牟阳被人用枪和刀强行带进汽车,随后被带到被告尹某租住的私人住宅。途中,被告人殷、朱强迫受害人服“王”粉麻醉,并用衣服蒙住受害人头部。在租来的房子里,被告尹叫醒受害人杨,并要求受害人借给他200万元。为了进一步控制杨,他强迫杨用相机拍了五张裸照,然后徐在当晚10点钟把杨送回家。

二。分歧

**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严重行为。它侵犯的对象是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与其他人合作,用刀子和枪粗暴地抓住了受害者,控制了他的人身自由,强迫受害者服用毒品“国王”粉,并强行给受害者拍了裸照。

尽管被告采取的这些暴力和胁迫措施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但被告在将受害人扣为人质后,并没有向第三方,即杨先生的亲属或其单位索要钱财。他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仅仅是通过上述暴力和胁迫措施强迫受害人借钱和提供信贷服务。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特征,其刑事责任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对被告采取的严厉刑事措施可被视为量刑中的严重情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劫持他人为人质的行为。为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目的。其主要侵害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权。然而,在以勒索金钱和财产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情况下,侵犯的是受害者个人权利和公私金钱和财产所有权的复杂客体。本案中,被告人尹以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杨作为人质,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达到胁迫被害人帮助其获得巨额金钱的非法目的。给受害者拍裸照可以被视为对受害者个人控制的延续。被告人采取的恶性暴力手段客观上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特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绑架罪应当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三。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尹某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都表现为以金融机构经理的特殊身份,以暴力、麻醉、挟持被害人牟阳为人质、强行拍摄裸照等手段,胁迫被害人今后帮助其获取巨额资金的犯罪目的。被告人尹某以强迫受害人帮助贷款为**终目的,采取了具体的犯罪手段,但包括了几种分别构成危害社会罪的行为,即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暴力劫持受害人为人质构成绑架罪;强迫受害者服用金粉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服用毒品罪。强行给受害者拍裸照的行为构成侮辱妇女罪,而强迫受害者为受害者提供信贷服务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未遂)。也就是说,被告人尹某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行为触犯了数罪并罚的犯罪形态,在刑法理论中属于一罪并罚的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除刑法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外,重罪从重处罚,即本案中被告人殷某的绑架罪从重处罚。余日权刘兴来徐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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