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7:05:17浏览95次
目前,区分绑架罪既遂与绑架罪未遂的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上并不一致。有非法需求实现理论、人质控制理论和非法需求理论。
(1)行为人实施绑架和非法要求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非法要求;
(2)尽管行为人实施了绑架并提出了非法要求,但第三人并未对被绑架者产生恐惧或冷漠,或未按照行为人的意愿行事,从而导致行为人的非法要求无法实现。
(1)当绑架开始时,由于受害者的抵抗或他人的帮助,绑架没有成功。因此,它无法真正控制受害者;
(2)行为人绑架了被绑架者,但由于其意愿以外的原因没有时间实施非法要求。
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只要绑架完成,犯罪就会完成。有些人还认为判断行为是否完成的标准应该是一个人是否真正获得了经济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本文认为,标准应该是绑架是否实际控制了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该行为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实际上没有控制人质的人身,则不构成一项成就。
1、造成重伤或死亡。在绑架过程中,犯罪分子不仅非法劫持人质并剥夺其人身自由,有时还会造成受害者的重伤和死亡。是否否认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对数罪并罚?本文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罚不应与多重犯罪相结合。绑架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发生不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的共同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意图或两种独立行为造成的。
2.绑架人质同时拿走财产。例如,在演员甲绑架受害者乙后,他还抢走了乙3000元。法院对绑架处以更重的惩罚,并判处他15年监禁。
3.绑架、杀害人质和抢劫财产。毫无疑问,绑架和杀害人质是绑架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和公私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经常威胁要伤害受害者,并强迫他们的家人支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受害者经常被虐待、重伤甚至杀害。其他人在危及受害者后勒索钱财。这种犯罪实际上是旧社会猖獗的“绑架”。
客观方面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1)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捆绑、塞住、蒙住眼睛、用袋子和其他个人胁迫手段伤害或殴打受害者。
(2)胁迫是指对受害者实施精神胁迫或威胁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暴力。
(三)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如吸毒、酗酒等使受害人昏迷的方法。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如果只是参与绑架,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死亡或受伤(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目的是勒索钱财或劫持人质。
以上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关于如何通过寻找一个小版本的法国公开赛来为每个人解答来判断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犯罪嫌疑人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这已经构成绑架罪,而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对人质的实质控制尚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