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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案件,对绑架案件认定的分析案例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9 08:35:01浏览92次

[案件]2004年5月1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田晓丽、苏国际赶到南京一个出租车停靠点,乘坐受害人刘驾驶的黑色出租车。当出租车到达某路段时,两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绑住的脖子,导致刘窒息而死。后两人将尸体埋在事先挖好的坑里,并带走少量财物和刘的身份证。后两人逃到常州,并通过电话与受害者的家人联系,谎称刘在他手中。为了确保刘的安全,刘的家人被要求向他的银行卡里注入5万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一举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在确定本案时,有三种不同之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与敲诈勒索罪合并处罚、绑架罪。

[分析]笔者倾向于认定绑架罪,原因如下:

(一)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它不仅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还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目标是被绑架者或其相关人员的公共和私人财产。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主体。这种犯罪是故意主观的,任何勒索钱财或劫持人质的人都可能被判犯有这种罪行。

(2)根据法律,杀害被绑架者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先杀死人质,然后隐瞒真相,向人质家人勒索赎金。 第二种是在勒索失败或成为现实后杀死人质,这通常被称为“杀死人质”本案属于前一种行为。在绑架过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先杀害人质,后勒索钱财,这是符合法律的。

(3)在实践中,绑架罪的认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典型的绑架罪;另一个是非典型的绑架。典型的绑架指的是控制一名人质并向其关联方索要财产。非典型绑架是指人质被杀害,谎称人质还活着,并向其关联方索要财产。无论是典型的绑架还是非典型的绑架,行为人都利用人质的亲属对人质安全的关切来勒索人质或其亲属的财产。

演员传达给人质相关方的信息是人质仍然活着。事实上,不管人质是死是活,“以钱换和平”的本质是一样的。

(四)何时开始犯罪分析。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预谋是一种预备行为,当犯罪嫌疑人上了被害人的车,并使车沿既定方向行驶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犯罪。在这一阶段,虽然受害者的活动不是被迫的,他的心也不是被迫的,但犯罪嫌疑人在本质上已经控制了受害者,犯罪嫌疑人不会同意受害者选择自己的路线和方向。在驾驶过程中,当犯罪嫌疑人认为有更好的地方实施犯罪时,很可能会提前实施犯罪。当绑架已经开始时,即在绑架阶段,我们显然不宜将杀人和敲诈作为单独的罪行。

(5)分析应着眼于整个案例。故意杀人的目的是杀人。

精华阅读:绑架罪的认定,绑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凡犯此罪者,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没收其财产。..点击阅读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目的显然不是杀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金钱,杀人只是一种手段,只是行为人在整个绑架过程中设计的一个阴谋,而杀人的目的基本上是为了获取金钱。

在这种情况下,故意杀人和勒索财产都是绑架犯罪的要素。如果绑架罪的两个要件被分别认定为犯罪,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

精华阅读:绑架罪的处罚原则,绑架罪的处罚规定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全的担忧,敲诈勒索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强行绑架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二。识别1、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绑架也可能发..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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