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10:55:02浏览131次
轻伤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伤评估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系、院系统的损害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违反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原则造成的所有轻微损害。
一般规定
2.1本标准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以及我国法医学的实践经验,为轻伤的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度损伤是指人体局部组织和器官的轻微损伤或暂时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为公安机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员或经过培训的兼职司法鉴定人员。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案情、现场调查和查阅病历。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协助。
2.4评估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人体损伤的现状和损伤的预后进行综合评估。
2.5轻微损伤的识别应在受试者的损伤消失之前进行。
2.6本标准是轻伤的下限。上面一行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相连。
3头颈部受伤
3.1头皮划痕面积大于5cm2头皮挫伤;皮下血肿。
3.2头皮伤口。
3.3头部外伤后,确实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穿透伤。
3.5面部损伤后仍有疤痕,损伤后面部仍有异常色素。
3.6面部浅表划痕面积大于2平方厘米;划痕长度超过4厘米。
3.7眼挫伤。
3.8眼外伤后会影响外观。
3.9眼睛受伤导致视觉退化。
3.10一只耳朵因耳部损伤造成的听力损失超过26dB。外伤引起的其他听觉器官变化。
3.11耳廓大于1厘米;耳廓缺损。
3.12创伤后鼻出血;鼻骨线性骨折。
3.13口腔粘膜受损,舌头受损。
3.14唾液腺导管损伤。
3.15外伤导致牙齿脱落或牙齿缺损。
3.16外伤导致三度内超过2颗松动牙或超过1颗松动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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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由于外伤,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伤口长度大于1cm。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为5厘米或以上,面积为4平方厘米或以上,或挫伤面积为2平方厘米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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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和会阴损伤
4.1躯干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15cm2,擦伤面积超过20cm2,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和皮下组织单一伤口长度大于1cm或伤口累计长度大于1.5cm,穿刺深度达到肌层。
4.3肋骨的简单线性骨折;确认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的表面损伤。
4.5创伤后血尿。
4.6会阴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和阴茎的简单伤口。
4.8阴囊和阴茎挫伤。
4.9脊椎韧带损伤。
4.10因受伤造成孕妇先兆流产。
5肢体损伤
5.1四肢软组织挫伤面积大于15cm2划痕面积超过20cm2。
5.2肢体皮肤和皮下组织的伤口长度大于1cm,刺伤深度与肌肉层一样深。
5.3伴有临床全身性疾病的肢体关节和肌键损伤。
5.4手和脚骨骨折。
5.5手指(脚趾)指甲因外伤脱落,甲床外露,甲床出血。
其他伤害
6.1烧伤和烫伤
6.1.1面积大于20cm2的躯干和四肢原发性烧烫伤,或面积大于4cm2的浅表继发性烧烫伤;深度二度烧伤。
6.1.2面积大于10cm2的一级面部烧烫伤;浅二度烧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