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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安诈骗,冒充公安人员劫人索财如何定性关键是正确理解结合犯与牵连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1 10:55:02浏览114次

案件:2002年7月9日21时左右,赵与孙、张等人假扮公安人员,带着手铐、警棍进入刘家。

精华阅读:绑架罪的处罚原则,绑架罪的处罚规定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全的担忧,敲诈勒索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强行绑架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二。识别1、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绑架也可能发..点击阅读

刘被戴上手铐,绑架到一个空房间,遭到殴打和搜查,并索要5000元人民币,但刘没有带任何钱。

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赵等三人将刘带回家中,谎称刘犯有流氓罪,并责令刘妻交纳500元罚款,并将刘交还。

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赵某等人冒充公安人员以非法拘禁方式骗取钱财,构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罪和非法拘禁罪,应当合并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等人冒充公安人员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劫持、殴打、搜身,是因为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且未释放该人以胁迫其妻子支付钱财,可视为以胁迫手段向他人勒索钱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等人利用非法拘禁他人为人质,敲诈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

评论: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绑架罪。原因如下: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款规定的绑架罪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绑架罪获得财产的时间和地点与实施暴力、胁迫、麻醉等绑架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是分开的。抢劫是在实施暴力、胁迫和麻醉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财产。 第二,绑架是在绑架后威胁第三人交付财产的犯罪。另一方面,抢劫是从实施暴力、胁迫或麻醉的人那里当场获得财产。因此,这个案子应该判为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

其次,在本案中,赵某等人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种原本独立的犯罪在法律上合并为独立的犯罪。绑架罪是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犯罪,因此不能界定为非法拘禁罪。

**后,赵等人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也构成数罪并罚的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的犯罪,其犯罪方法或结果与其他犯罪相违背。为了勒索财物,赵某等人冒充公安人员劫持他人,胁迫妻子交出财物。他们的手段触犯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罪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且犯罪手段违反其他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应当认定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的原则不应适用于牵连犯,而应当采取一罚分离的原则。绑架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诈骗罪和诈骗罪。因此,笔者认为赵某等人应当以绑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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