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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定性,浅析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定性问题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07:25:01浏览107次

我国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绑架罪和扣押追债罪的界定有不同的评价标准。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绑架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规定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此后,司法实践中对绑架罪和债的处理一直被定性为绑架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控制罪,定罪量刑极不一致。1992年12月11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不得以绑架勒索罪定罪。”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38条第3款吸收和使用。这样,就有了统一的刑法对绑架罪和债务拘留的定义。然而,实践中债务的形成有多种原因,人们对债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导致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刑法规定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的“债务”仅包括法定债务。有些人认为这种“债务”不仅包括法定债务,还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赌债和高利贷。为此,**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的规定提供进一步的依据。

在各种追债案件中,当事人所要求的债务可分为五种情况:一是法定债务;二是“债务”超过法定债务数额。 第三是非法债务。 第四,根本不存在的债务; 第五是难以发现的债务。以下是对上述五种犯罪的定性分析:

首先,要求法定债务。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存在法定债务。为获得合法债务而绑架或拘留的罪犯应被判非法拘留罪。如张因公向刘借款3万元,张因经营亏损未能偿还贷款。刘再三催促,但没有成功。张长期在国外工作以逃避债务。刘发现张落在后面,就请了几个朋友到来,把他安顿好。然后刘打电话给张的妻子,要求她在三天内归还3万元,否则张的生命将受到威胁。张的妻子立即报警,刘和他的朋友被逮捕。这是一个典型的绑架和非法拘禁的案件,目的是为了索债。从刘谋的目的来看,这是要索取他自己的债务,而且这种债务是合法的,不是勒索别人的财产。该法完全符合《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任何人非法拘禁或拘禁他人以收取债务的,应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罪应当定罪处罚。

二、以债权超过法定债务的数额为“债务”。行为人因索取“债务”超过法定债务数额而绑架、拘留他人的,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要求的数额与法定债务数额的差额,并根据不同情况定罪处罚绑架罪或者非法拘禁罪。例如,法定债务是10万元。行凶者绑架了债务人,并索要30万元现金。在债务人的妻子交出30万元现金后,人质才被赎回。这个案件的性质颇有争议。有人认为,索要30万元的“债务”应分为两部分,其中以索要10万元法定债务为目的的绑架他人行为应界定为非法拘禁罪,而索要20万元超过法定债务的行为实际上是敲诈他人财产,其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应界定两罪并罚。笔者认为,犯罪人既有索取法定债务的目的,又有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目的不变。相反,罪犯犯了绑架行为,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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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全的担忧,敲诈勒索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强行绑架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二。识别1、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绑架也可能发..点击阅读

由于我国刑法以一罪数和数罪数作为划分标准,定罪主要以行为为依据,同一行为不应重复评价,即一个行为不能构成数罪。因此,这不应该是数罪并罚,但应该是一个更重的处罚想象合并犯罪,定罪和判刑绑架。其中,法定债务10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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