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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一起刑案凸现争议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09:50:03浏览102次

让受害者“讨债”

2003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夏以魏在网上虐待女友为由,将石、等4人集合,将菜刀等工具带到南京市嵊州路一家网吧,强迫正在上网的魏打车,将他殴打后带至住所。夏扣押了魏的身份证和钱包里的现金,并强迫魏写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我欠夏5000元”

当晚10点左右,夏、石和“虾米”等六人持刀把魏从南京押到高淳县,并强迫魏带路向他父亲要钱。当魏趁机逃跑时,他被“小虾”和追上了。用菜刀砍了魏的左腿两次。

夏在魏脸上打了几拳,强迫他继续带路。当他们来到魏的父亲的住所,夏和其他人要求魏5000元,并威胁说,如果他们不支付魏回到南京。魏福别无选择,只好向围观的村民借钱,并以1800元的价格交给了夏某。夏某等人把牟伟放下。

抢劫和勒索很难定罪。

夏等人犯什么罪?公诉机关、辩护人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公诉机关认为,夏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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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夏等人以魏的借据为由向魏父勒索钱财,他们侵犯的不是受害人魏所有或管理的财产。他们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法律特征,但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特征。

法院认定夏等人使用暴力绑架并非法拘禁被害人。为了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他们威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并向受害者的亲属勒索钱财。他们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共同构成绑架罪。**后,该团伙的主要罪犯因绑架罪被判处12年监禁。

法官声明

为什么法院**终判定这是绑架?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相关法官向记者解释:本案中,夏等人以暴力手段殴打魏,在网吧强行抢走他,拘留他十多个小时,并挟持魏人质向勒索钱财。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以暴力手段劫持他人为人质、向被绑架人亲属勒索财物的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将此案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则不能反映被告人对魏的多次暴力行为及其行为的恶性程度。

夏等人虽要求魏出具借据,并以此向魏父勒索钱财,但魏、夏等人并无实际债务,此借据只是一种幌子,不能视为非法拘禁罪。如果认定为抢劫罪,并不反映被告人使用暴力绑架魏十几个小时,在向勒索钱财时,被告人主要以魏为人质,但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即通常的抢劫有明确的抢劫罪和抢劫有完全抢劫罪。在一定程度上,夏等人的这种作案手法更体现了他们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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