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4:00:09浏览145次
**近,东宝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三名男子三年半监禁和一万元罚款。抓住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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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岁的陈某来自荆门,在市里的一家公司工作。此前,三哥陈某承包了该公司的一个油库,其主要业务是向该公司供应石油。油库由陈某管理。
2014年3月,为此找到了公司老总邵,并**终释怀。由于没有向公司供油,感到很不舒服,对邵的老板很不满。有绑架邵老板的儿子的想法,所以他邀请他的朋友王和徐参与绑架。他打算在萧绍不在的时候绑架他。精华阅读:绑架罪的认定,绑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凡犯此罪者,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没收其财产。..点击阅读
2014年11月6日上午,陈某等三人带着催泪弹和橡胶棒驱车来到小邵的住处。当小邵下楼时,王用催泪弹喷在小邵的脸上,许用橡皮棍打伤了小邵的头,三人强迫他上了车。上车后,许和王把小邵的眼睛蒙上,拿走了他的手机,把他带到了市里一个废弃的砾石院子里。
东宝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等三人以暴力手段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鉴于陈某的三人自愿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