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5 09:05:01浏览95次
扣押他人的债务因绑架而被起诉。
案例报告:2007年4月13日,在王华(现已潜逃)的指使下,将张无极、罗、等人聚集到山西省太原市社区,要求解决欠的赌债。他用匕首把溶液拿到车上后,用胶带把溶液绑起来,蒙住眼睛,拿走了1600元和一部手机。晚上,朱国强等人把谢某带到寿阳县的一家酒店,胁迫谢某给她家里打电话,让其家人将钱存入指定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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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一名家庭成员向警方报案,一名成员获救。推荐阅读:绑架罪的认定问题,绑架罪有哪些特点如何正确认定绑架罪
公诉机关认为,张无极、罗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他人,均构成绑架罪。法院判决
被告人朱国强、张无极、罗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骗取赌债。他们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变更。被告人张无极、罗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张无极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法官评论
2000年7月13日,**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无极、罗伙同他人骗取赌债,用自己的力量控制受害人。在打电话给家人通过受害者索要财产后,他们客观上没有向亲属说明拘留受害者的情况,也没有杀人或受伤的威胁。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