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3 11:30:04浏览125次
由于绑架方式的多样性和绑架的复杂性,当绑架与其他犯罪行为交叉或牵连时,是否认定为犯罪或数罪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
一、绑架勒索案件中被绑架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绑架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经常导致被绑架者死亡。有必要讨论如何处理犯罪的常见和频繁的后果。这里的短语“造成被绑架者死亡”当然排除了“杀害被绑架者”的情况。精华阅读:构成绑架罪的标准,绑架罪判罚标准是什么
绑架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概念和构成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全的担忧,敲诈勒索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强行绑架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1.对象元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绑架本身使..点击阅读
“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被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关键部位因用力过猛而受伤,或因堵住嘴、捂住鼻子而窒息,因疏忽而死亡; (二)在非法控制人质过程中,被害人因哭泣挣扎、掩嘴掩鼻或注射过多麻醉剂等过失死亡。 (3)被绑架者遭到毒打和酷刑,导致他在拘留期间严重受伤而死亡;被绑架者自杀,死于无法忍受的酷刑。如果被害人在绑架过程中死亡,发现与绑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犯罪人不能对死亡承担任何物质责任。
对于上述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刑法》采用加重结果犯的立法方法直接确定了绑架罪,这是正确的。
二。绑架勒索案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司法认定
根据《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者”也被视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这是出于方便诉讼和降低诉讼成本的考虑。然而,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了罪数论,必然会有隐患。此外,故意杀人作为绑架罪的量刑情节在国外刑事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各国(地区)在立法或实践中对数罪并罚。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等因素划分了不同的刑罚,重刑轻刑。这符合现代刑罚配置的理念,体现了罪刑平等的原则。绑架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也会受到严惩。既然绑架罪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特别严重的犯罪,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绑架不属于刑事责任范围,法律将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定为绑架罪。因此,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必然的结论是这些未成年人不能被定罪。一些学者还建议修改《刑法》第17条,将绑架罪纳入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
尽管问题似乎已经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5条的规定得到解决,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司法解释,而不是立法。我们要做的是将《刑法》第239条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情节排除在绑架罪之外。
因此,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发生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案件,应当将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合并。
三、司法认知
学术界对绑架罪过程中再次抢劫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只有绑架罪才是犯罪人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的抢劫行为。有些人认为,如果犯罪者在控制了被绑架的人之后犯了抢劫罪,他应该被判犯有绑架罪并受到更重的惩罚。有些人认为,如果犯罪人在控制被绑架者后实施抢劫,绑架罪和抢劫罪应一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