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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与未遂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5 17:05:01浏览140次

对于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问题,刑法学界的一般理论认为绑架罪是一种行为犯罪,一旦实施就构成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现象。然而,一些学者声称,有暂停绑架。如果受害人在犯罪过程中被自动释放,则犯罪应被视为中止。鼓励罪犯自愿放弃可能继续犯下的罪行不仅不合理,而且也违背了刑法的精神。

作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并认为存在绑架未遂。绑架罪具有行为犯的特征,但也具有连续犯的特征。绑架完成后,在勒索财产或其他非法目的实现之前,劫持人质的行为仍在继续。在此期间,无论是否提出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要求,只要行为人的良心发现,在满足勒索财物或非法要求之前,犯罪自动停止,受害人已被释放,则中止成立。如果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已经被揭露并放弃犯罪,他将被视为一种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或被动地放弃本可以持续进行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能够尽快回家与亲人团聚,也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家属免受经济损失的灾难,公安民警可以提前结束紧张的侦查活动,节省大量的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大大降低绑架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暂停绑架。上海曾有过停课的案例。案例1:沈伟绑架案。2006年12月5日下午,被告沈伟利用其在上海李康家中做保姆的机会,将李康(半岁)的儿子李玉林带至其亲属在上海的暂住地,意图敲诈李康。 第二天,在家人的劝说下,沈伟放弃了带着孩子向雇主勒索钱财的念头,当天中午就把李玉林送回了家。之后,沈伟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伟的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沈伟自首并被中止犯罪。请求依法对被告人沈伟定罪处罚。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伟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盗窃他人婴儿,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沈伟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被告人沈伟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他自首了,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沈伟的行为对社会有害,已经造成了有害的后果。因此,沈伟不应免除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告人沈伟因绑架罪被判处五个月拘留。宣判后,被告沈伟没有对判决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议。

二。绑架罪中的未遂情形。在继续实施劫持人质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在满足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要求之前,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实现绑架目的,则应认定为绑架未遂。这与上述中止绑架罪一样,有利于提前制止绑架罪,降低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

案例2:章雷和肖雪绑架案。2003年10月20日中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了一起发人深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18岁的张磊和16岁的肖雪告诉一名小学生,他们是新转学的体育教师。然后他们带着这个小学生去田野,给他讲故事,买糖果,询问他家人的电话号码,并给他的家人打电话,要求他的父母在晚上9点钟带现金到火车站。当时,当他们在制作一台唱机时

因为有人想检查他的电话卡,误以为事件已经曝光,并自愿释放了被绑架的孩子,这是由于除了犯罪人的意愿和勒索金钱和财产的目的失败以外的原因。作者认为犯罪未遂应当认定。作为法定的减刑情节,可以从10年开始减刑,并处以适当的刑罚,以鼓励犯罪分子停止犯罪。

三、国外立法例可供借鉴。像这样的外国法规直接减轻或免除处罚。《德国刑法典》第239A条第4款规定:"如果犯罪者将受害者带回其生活环境,法院可根据第49条第1款减轻处罚。受害者返回其生活环境不是由肇事者造成的。只要犯罪人真诚努力追求这一结果,**句的条件就可以被视为已经满足。”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6条说明:“如果被绑架者是自愿释放的,如果其行为没有其他犯罪构成,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日本刑法典》拓宽了条件。 第228条之二规定,囚犯将得到补偿,因为"在提起公诉之前,被绑架或绑架的人将被释放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刑罚将减轻"。

虽然一些国家没有规定减轻处罚,但它们规定了**低量刑幅度内的量刑。例如,《菲律宾刑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绑架和监禁。 第3款规定,"未能实现其犯罪目标并在绑架或拘留后3天内和刑事诉讼启动前自愿释放受害者的罪犯应被判处**低和中等程度的监禁和不超过700比索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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