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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行为和债权行为,贪污债权行为的形态认定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6 13:55:02浏览97次

债权作为一种债权,其表现形式明显不同于财产所有权,但债权的背后是财产所有权。

一旦债权实现,债权将从可预见的、可预见的财产权转化为不动产所有权。由于债权的这一特点,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侵占债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将债权纳入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争议不大,但对于如何认定贪污罪的犯罪形态仍有疑问。一种观点认为,占有债权和实际占有公共财产是有区别的。如果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获得任何金钱,则应被视为腐败未遂。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际上占有了国有单位的债权,并且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债权所指向的公共应收款的失控,就应当认定其犯有侵占债权罪。

腐败犯罪的本质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侵犯特定性质财产的犯罪行为。它与盗窃、诈骗、抢劫等金融侵占罪在犯罪方法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不同的是,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公职进行贪污。《纪要》采用控制理论标准,即以行为人是否控制公共财产作为判断贪污罪是否成立的标准。当然,控制并不意味着占有。所谓控制就是将财产置于自己的自由控制之下,行为人可以随时处置财产,如现金、消费、使用等。

然而,控制与挪用是有一定区别的,在实践中容易混淆。占有是一种狭义的控制,即把财产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与占有相比,它的控制权与财产有着更加直接和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财产放在自己家里或自己的私人银行账户上。

在实践中,侵占债权的犯罪行为一般表现为隐瞒国有单位的债权,从而导致国有单位失去对债权的控制,被改制公司所享有。由于行为人在转换后的公司中持有绝对控股股份,因此应当认定隐藏债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债权是一种财产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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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能否实现债权占有财产仍取决于一定的条件,如债权的及时行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显然,隐瞒债权、实际享有债权并不等同于实际控制债权背后的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贪污罪,侵占债权一般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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