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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行为的关系,索债型拘禁行为的定位及思考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3 07:10:03浏览69次

3.根据民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债权人主张其债权而不能举证时,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其债权与债务之间不存在关系。因此,如果行为人要求的债务不能确定,行为人主观上应被视为具有“索取他人财产的目的”,并以绑架罪论处。

三、由案件引起的司法混乱

本案造成的司法混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混淆之一:如果乙被发现构成绑架罪(既遂),乙将被判处至少10年有期徒刑;如果乙方被判非法拘禁罪,**多只能被判三年监禁。就惩罚而言,B的行为将会有至少7年的监禁。这一定令人震惊。这样的决定对任何法官来说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混淆2:以行为人所要求的债务(包括法定债务和非法债务)作为区分追债型拘留犯罪和敲诈勒索型绑架犯罪的标准是否合理?按照这个标准,假设在这种情况下,乙只想要收回4.7万元的赌债,而不是5万元,那么乙肯定应该被判非法拘禁罪。心理意图的3000元差异决定了他七年的人身自由,这合理吗?

混淆3:如果区分索债拘留罪与敲诈勒索绑架罪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索债,则在确定性质时必须先确定债务数额。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合法债权人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充分实现其债权,而不需要通过审判法律和采取刑事措施来实现其债权。其次,在民事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即使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和确切数额,合法债权人仍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法债权人采取抢劫债务人、扣押债务人以收回其债务的手段,犯罪后谁来承担合法债务的举证责任?是公诉人、被告还是受害人?如果不能证明合法债权的存在,该如何处理?第三,产生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高利贷和赌债,往往是秘密进行的。很难证明这种债务的存在并确定其数额。如果是这样的话,在这种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当花费相当大的努力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和确切数额,如果债权不能确定,是否推定债权不存在,从而使被告承担极其不利的后果?

我们可以看到,从现行法律出发,以“债”为标准来区分索债型羁押罪和敲诈勒索型绑架罪这两种犯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将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用“债务”作为区分不可避免的后果的标准是,当刑事法官审查这类刑事案件时,他们首先应该做的是审理民事纠纷。这样,“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法律原则所带来的民事实体权利的认定将对刑事案件的定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例如,在债权确实存在且行为人根本无法证明债权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为了主张债权而拘禁他人威胁其家人的,将因构成绑架罪被判处至少10年有期徒刑;但是,一旦能够证明债权的存在,则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民事案件中的“无法举证”,刑事案件中的定罪与量刑存在很大差异。这不仅荒谬,而且几乎是一个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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