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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法律研究,由一起案件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4 10:25:02浏览85次

[案例]:

受害人张(化名)是被告李(化名)经营的一家食品店的员工。前者的亲属高某(化名)因小事对李某不满,向工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造成1万多元损失。李某在带人突袭商店的过程中发现并捆绑了他,但随后他趁机逃跑。与此同时,李命令几名店员将张抓获并严加看管,并打电话给高的母亲,威胁要伤害张,赔偿她因突袭行动造成的1万元损失,以便将此人赎回。李等人被捕后。

[评估]:

关于如何描述李某的行为,有两种观点。一是构成非法拘禁讨债罪。 第二,绑架应该被定罪。

一、追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含义

在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其中,非法拘禁或拘禁他人讨债也构成本罪,是本罪的一个特例,常被称为“讨债型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两者都是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和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债台高筑的非法拘禁与绑架的相似性

在刑法中,对某一行为定罪量刑的关键是分析其是否符合以及符合何种法定犯罪构成。然而,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行为构成上有许多相似之处。

具体来说,首先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两种犯罪的主体。二是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第三,客观地说,非法拘禁罪主要表现为拘禁、监禁或其他强制手段,以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绑架罪通常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也就是说,在行为方面,两者都通过暴力、欺骗、胁迫等非法方式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并且无法抗拒或不知道如何抗拒。一般来说,追债型非法拘禁罪可以采取方法,绑架罪也可以适用。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损害和对社会造成损害,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第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尽管他们都在行为上剥夺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但他们仍然是不同的。

(a)犯罪构成的差异

首先,侵略的对象是不同的。非法拘禁讨债罪是单一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绑架罪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包括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他人财产权。

第二是行为的不同目的。追债型非法拘禁罪仅使被害人遭受监禁以收回自己的债务,并不存在获取他人财产或其他非法利益的主观企图或要求。绑架罪的目的是通过胁迫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索取他人的财产或以其他非法利益为己有。

第三,主观上,两者也是不同的。非法拘禁讨债罪是故意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索取债务。绑架罪是直接故意,目的是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当事人之间的差异

追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与被害人或被要求交付财产的人之间存在债对债的关系,无论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因此,大多数受害者是肇事者或密切相关者的“债务人”

(三)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强度的差异

如前所述,非法拘禁讨债罪是“讨债”,而绑架罪不涉及这种“债”之间的关系,这也是二者的**大区别。它决定了犯罪人的犯罪欲望、主观恶性和行为动机,进而决定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因为追债型非法拘禁罪实施者的所有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弥补对方对其债务的“违约”,实现其债权,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这个目的达到了,他们通常会停止,并且要求的财产数量不会超过债务的范围。然而,绑架罪是不同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为了夺取更多的财产,犯罪人往往会采取更加暴力和有害的措施。它往往伴随着对人质的人身和生命的故意伤害,甚至“杀害人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强于前者。

(四)法定刑与刑罚的区别

“从《刑法》对这两种犯罪设定的法律处罚来看,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别非常大。例如,绑架罪的起点是10年有期徒刑,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应当判处死刑。但是,非法拘禁罪一般情节不超过三年,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者的惩罚力度明显大于后者。这一规定也符合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原则。如果对行为有害,则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以便更有效地剥夺和限制行为人实施另一种犯罪的能力,使其对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感到一定的痛苦,从而更好地教育和改造行为人,防止其继续犯罪。此外,还应指出,“从性质上讲,如果前者在绑架过程中杀害了被绑架者,他仍将被判犯有绑架罪;如果在拘留期间使用暴力造成伤害、残疾或死亡,后者将不再被判非法拘留,而是被判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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