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4 15:15:02浏览112次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两种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绑架和抢劫通常伴随着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人事先预谋好绑架人质,以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要求,并在控制人质的过程中发现人质携带金钱并将其带走; (二)行为人因其他原因(如限制人身自由、报复等)控制被害人,临时向他人勒索财物或者以被害人为人质实现其他非法要求,然后发现被害人携带的财物并将其带走的; (3)犯罪行为人在事先控制被害人以达到抢劫目的的过程中,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意图向他人勒索金钱以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并发现被害人携带的金钱并将其带走。 (4)犯罪人控制被害人后,不仅勒索他人的财产,还发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产,并出于不明确的主观目的(或敲诈或抢劫)将其带走; (5)犯罪者绑架了人质并释放了人质。人质走出拘留场所,找到他的物品,并强行带走。(六)犯罪人实施抢劫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他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要求。在上述案件中,第五、第六种案件中,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比较明显,绑架罪与抢劫罪应当一并处罚。在其他情况下,有两种行为:勒索他人的财产和在控制受害者的基础上夺取受害者携带的财产。为了确定这些案件的性质,有必要研究某一犯罪的某些要素(如绑架中的“暴力”和抢劫中的“胁迫”)是否已成为其他犯罪的性质,它们是否是多重犯罪,它们是否被视为想象竞合犯,它们是否被视为牵连犯,或者它们是否被以其他方式处理。[2]
在1997年的刑法中,存在着几种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重叠的现象,这不仅影响对具体犯罪的评价,而且影响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如果数罪并罚,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一些犯罪事实的重复评价。如果对牵连犯适用合并处罚,似乎不完全符合牵连犯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