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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是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5 13:25:03浏览87次

案例介绍:

2002年12月,被告人赵某与被告人王某(女,17岁)均在济南市工作,是朋友(相爱)。由于双方发生冲突,受害人李将被告王、王的行李带到李在济南市XXX区的住所,与李共同生活了十多天。由于李某拒绝让被告王某离开,李某要求其朋友李孝义看管好被告王某及其行李和手机,并禁止其外出。被告人王利用李某的缺席和李孝义的意外,到被告人赵某处讲述案情。2012年12月11日23: 00左右,被告赵某、王某与其他人乘出租车到李某处,索要被告王某的手机及行李。李某派李孝义到其住处将被告王某的手机还给被告王某。由于人数众多,被告人赵某在准备离开时并未归还被告人王某的行李。被告赵某见此情景,殴打李孝义,强迫李孝义上了出租车,并把他拉到济南开发区的一块空地上,对他拳打脚踢。被告赵某还将受害人李孝义拖至济南市牟某区火车站附近的招待所四楼,并通过电话向李某索要5000元。当李拒绝时,被告赵某多次要求李孝义给李某打电话,并要求李某将5000元转入被告赵某指定的账户。被告赵某、王某未向李某索要钱财。他们把被告李孝义带到济南市牟某区派出所报案,当场被抓获。

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3月21日,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赵某、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规定,要求对两名被告人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注:《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没收其财产。

律师辩护:

被告人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父亲非常焦虑。经过多次询问,他找到了擅长刑事辩护的宋律师。

接受委托后,宋律师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团队角色,与其他律师讨论案件辩护的思路和技巧,并起草辩护提纲和撰写辩护词。在法庭上,宋的律师严厉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虽然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是因为被告向受害者索要5000元,而他的女友和她的财产被扣押,而且他不可能索要他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2)从犯罪结果来看,由于超出被告意愿的原因,被告没有获得所要求的金钱和材料。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是犯罪未遂,应当根据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年仅17岁,未成年。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

(4)从犯罪行为来看,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仅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故被告人王某应为从犯,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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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人王过去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和违法行为。这一次是**次进攻或偶尔进攻。被告人王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的辩护陈述发表后,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了激烈的第二轮辩论。特别是,有一个hea

2013年6月20日,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上五项辩护意见均被采纳,被告人赵被判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王某被判敲诈勒索罪,被判处6个月拘留。宣判后,两名被告都非常满意,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议。判决生效时,被告王某的刑期已满,其父亲已将女儿带回家过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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